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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證人令英文解釋翻譯、傳證人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witness order

分詞翻譯:

傳的英語翻譯:

send

證人的英語翻譯: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令的英語翻譯: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傳證人令”指司法機關強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正式法律文書。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英譯

“傳證人令”(chuán zhèngrén lìng)

二、法律依據與實務要點

  1. 中國法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人民法院可強制其到庭。”

    (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2. 英美法比較

    • Subpoena 分為兩類:
      • 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傳證人令)
      • Subpoena duces tecum(傳物證令)
    • 區别于“傳喚被告”(Summons),後者針對訴訟當事人(《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三、執行程式與法律後果

實務提示:該令狀必須采用書面形式(in writing),載明案號、籤發法院及法官籤章,口頭傳喚不産生強制效力(參考《中國法院訴訟文書樣式》2020版)。


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19版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9條
  3. 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Subpoena Definition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刑事訴訟法》官方文本

網絡擴展解釋

“傳證人令”是法律程式中的術語,指司法機關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正式命令。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傳證人令是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依法籤發的法律文書,用于通知證人必須在指定時間、地點出庭作證或提供證言。其核心目的是确保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保障案件事實的查明。

  2.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司法機關可對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證人進行傳喚,要求其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傳喚需出示正式文件(如傳喚證),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使用場景

    • 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當證人的證言對案件審理有重要作用時,司法機關會籤發此令。
    • 例如:涉及關鍵事實争議時,法院可能傳喚目擊者出庭作證。
  4. 程式要求

    • 必須書面形式,載明證人信息、出庭時間和地點等。
    • 證人若拒不到庭,可能面臨強制措施(如拘傳)或處罰。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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