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證人令英文解釋翻譯、傳證人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witness order
分詞翻譯:
傳的英語翻譯:
send
證人的英語翻譯: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令的英語翻譯: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傳證人令”指司法機關強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正式法律文書。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英譯
“傳證人令”(chuán zhèngrén lìng)
- 英文對應術語: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拉丁文,意為“為作證而傳喚”)
- 法律屬性:法院籤發的強制性命令,要求特定人員以證人身份出庭提供證言。
- 關鍵要素:
- 強制力:拒絕出庭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
- 對象特定性:僅針對知曉案件事實的證人(Witness)
- 程式性:需載明案由、出庭時間地點及法律後果
二、法律依據與實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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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人民法院可強制其到庭。”
(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
英美法比較
- Subpoena 分為兩類:
- 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傳證人令)
- Subpoena duces tecum(傳物證令)
- 區别于“傳喚被告”(Summons),後者針對訴訟當事人(《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三、執行程式與法律後果
- 送達要求:須由法警或授權人員當面送達(Personal service)
- 抗辯權利:證人可主張特權(如律師-當事人特權)拒絕作證
- 違約制裁:
- 罰款(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45)
- 拘傳(中國《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 刑事責任(英國《藐視法庭法》1981)
實務提示:該令狀必須采用書面形式(in writing),載明案號、籤發法院及法官籤章,口頭傳喚不産生強制效力(參考《中國法院訴訟文書樣式》2020版)。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19版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9條
- 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Subpoena Definition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刑事訴訟法》官方文本
網絡擴展解釋
“傳證人令”是法律程式中的術語,指司法機關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正式命令。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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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傳證人令是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依法籤發的法律文書,用于通知證人必須在指定時間、地點出庭作證或提供證言。其核心目的是确保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保障案件事實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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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司法機關可對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證人進行傳喚,要求其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傳喚需出示正式文件(如傳喚證),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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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場景
- 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當證人的證言對案件審理有重要作用時,司法機關會籤發此令。
- 例如:涉及關鍵事實争議時,法院可能傳喚目擊者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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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要求
- 必須書面形式,載明證人信息、出庭時間和地點等。
- 證人若拒不到庭,可能面臨強制措施(如拘傳)或處罰。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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