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all of witness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capacity; character; competence; qualification; title
【經】 qualification
中文術語:撤銷證人資格
英文對應:Recusal of Witness 或 Disqualification of Witness
指司法機關因證人存在法定失格情形(如精神障礙、利害關系、作證能力缺陷等),依法取消其作證資格的程式性決定。
失格情形
程式要求
需經法庭當庭審查或當事人異議申請,由合議庭裁定是否撤銷資格,并記錄于庭審筆錄。
法律效果
被撤銷資格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依據,但其他合法證據仍可采納(參考《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8條)。
"Disqualification of witness" 條目:明确證人因偏見、犯罪記錄或無行為能力可被取消資格(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Recusal" 定義延伸至證人領域,強調"因利益沖突喪失作證適格性"(Thomson Reuters, 11th ed.)。
第62條:證人作證能力要件;第192條:法庭對證人資格的審查權(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修正)。
注:以上法律條文及詞典定義可通過官方出版物或權威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核查原文。
“撤銷證人資格”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司法程式中因特定原因取消某人作為證人的資格,使其失去作證的合法身份。以下是具體解釋:
撤銷證人資格意味着通過法律程式認定某人不具備繼續作為證人的條件,通常基于以下原因: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需如實作證,若存在僞證行為,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如刑法第305條僞證罪)。雖然法律未直接使用“撤銷證人資格”的表述,但司法機關可通過排除其證言效力實現類似效果()。
廣義的“資格撤銷”(如教師資格)是因違規行為取消職業資質,具有行政處罰性質;而“撤銷證人資格”屬于司法程式中的個案處理,不直接涉及職業資格()。
該術語主要用于司法領域,強調通過法律手段否定證人身份的有效性,确保審判公正性。具體操作需結合案件證據和法律規定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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