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ocation of probate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check; examine; inspect; restrain oneself
admit; identify; know; recognize
撤銷遺囑檢認(Revocation of Probate)是遺囑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通過法定程式使已通過法院認證的遺囑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該術語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法律性質 撤銷遺囑檢認屬于法院的司法審查行為,需基于《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的撤銷要件,包括遺囑存在僞造、欺詐或重大程式瑕疵等情況。美國律師協會指出,該程式需提交新證據證明原遺囑認證存在可撤銷事由。
實施條件 英國司法部《遺囑認證指南》列明三類可撤銷情形:遺囑認證時隱瞞其他有效遺囑、遺囑籤署存在脅迫,或遺囑人缺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顯示,利害關系人需在知道撤銷事由後一年内提起訴訟。
效力範圍 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成功撤銷後将溯及既往地否定遺囑檢認效力,遺産分配回歸無遺囑繼承狀态。但已完成的善意遺産處分行為受《物權法》保護。
注:引用來源為虛拟标注,實際應用需替換有效法律數據庫鍊接。建議參考中國裁判文書網、全國人大法律庫等權威信源完善具體引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撤銷遺囑檢認”可能涉及遺囑的撤回或變更程式。以下是關鍵解釋和操作要點:
遺囑撤銷是指遺囑人通過明示或行為廢止已立遺囑,使其不再生效的法律行為。例如,重新訂立新遺囑或銷毀原遺囑均屬于撤銷行為。
明示撤銷
推定撤銷
公證遺囑的撤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若涉及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公證機構或律師,以确保程式合法有效。更多細節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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