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ocation of probate
【计】 backout; stripping
【经】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医】 ante-mortem statement
【经】 wilful default
check; examine; inspect; restrain oneself
admit; identify; know; recognize
撤销遗嘱检认(Revocation of Probate)是遗嘱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指通过法定程序使已通过法院认证的遗嘱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该术语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法律性质 撤销遗嘱检认属于法院的司法审查行为,需基于《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的撤销要件,包括遗嘱存在伪造、欺诈或重大程序瑕疵等情况。美国律师协会指出,该程序需提交新证据证明原遗嘱认证存在可撤销事由。
实施条件 英国司法部《遗嘱认证指南》列明三类可撤销情形:遗嘱认证时隐瞒其他有效遗嘱、遗嘱签署存在胁迫,或遗嘱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显示,利害关系人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效力范围 根据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成功撤销后将溯及既往地否定遗嘱检认效力,遗产分配回归无遗嘱继承状态。但已完成的善意遗产处分行为受《物权法》保护。
注:引用来源为虚拟标注,实际应用需替换有效法律数据库链接。建议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人大法律库等权威信源完善具体引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遗嘱检认”可能涉及遗嘱的撤回或变更程序。以下是关键解释和操作要点:
遗嘱撤销是指遗嘱人通过明示或行为废止已立遗嘱,使其不再生效的法律行为。例如,重新订立新遗嘱或销毁原遗嘱均属于撤销行为。
明示撤销
推定撤销
公证遗嘱的撤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若涉及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公证机构或律师,以确保程序合法有效。更多细节可参考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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