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impediment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barrier; handicap; obstruction; balk; clog; hedge; hindrance; hurdle
【化】 trouble
【醫】 allo-; disorder; disturbance; dys
【經】 hurdle
"法律上的障礙"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阻礙法律行為效力實現、權利行使或義務履行的法定事由或條件。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legal impediment" 或"legal obstacle" 最為對應,強調法律層面存在的、需要克服或無法逾越的阻卻因素。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因法律規定、司法裁決、行政決定或特定法律事實(如主體不適格、程式瑕疵、權利沖突等)導緻的法律行為無效、可撤銷,或權利無法正常行使、義務無法履行的狀态。例如: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void due to illegality),或財産轉讓因未登記而不發生物權效力。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impediment" 詞條;《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obstacle" 釋義。
主體資格障礙
如未成年人締約能力受限、法人超越經營範圍籤訂合同,導緻法律行為效力待定或無效。對應英文:"incapacity as a legal impediment"。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7條;《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2條。
程式性障礙
包括訴訟時效屆滿(statute of limitations)、仲裁協議排除訴訟管轄(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a bar to litigation)、未履行前置行政程式等。例如: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訴則喪失勝訴權。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紐約公約》第II(3)條。
權利沖突障礙
如物權優先性沖突(priority of security interests)、知識産權侵權阻卻(infringement as a legal barrier)。典型場景: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專利技術構成商業化障礙。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1條;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術語庫 "legal barrier to entry"。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4、146、153條。
來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154條。
中文表述 | 推薦英文對應術語 | 使用場景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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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礙 | Legal impediment/obstacle/barrier | 跨境并購中的監管障礙 (regulatory legal impediments) |
權利行使障礙 | Impediment to exercising rights | 知識産權維權中的證據障礙 |
合同履行障礙 | Impediment to contract performance | 不可抗力導緻的履行不能 |
程式性障礙 | Procedural bar | 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管轄 |
術語來源依據: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法律術語指南》"Impediment" 定義;
-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1.7條 "Impracticability" 注釋;
-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法律障礙評估框架。
法律上的障礙是指因法律本身存在缺陷、空白、程式限制或與現行法規沖突,導緻某些行為、政策或權利無法順利實施或實現的制約因素。以下是具體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障礙的具體案例或應對策略,可參考法律實務指南或司法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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