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ersal of court decision
在法律術語中,“撤銷法庭判決”指上級法院通過法定程式廢止已生效司法裁決的行為,使其喪失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上級法院在發現原判決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或程式違法時,可行使審判監督權予以撤銷。該術語對應的英文法律表述為“revocation of court judgment”或“annulment of court verdict”,在國際司法實踐中通常涉及再審程式(retrial procedure)的啟動。
中國政法大學《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指出,撤銷判決包含三個核心要件:①存在可撤銷的法定事由;②由適格主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③經合議庭重新審查證據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此類裁決撤銷後案件将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當事人可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申請退還已繳費用。
在英美法系中,類似程式稱為"setting aside judgment",需通過motion for relief from judgment提出,參照《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0(b)條規定的救濟情形。比較法研究顯示,中國與普通法系國家在撤銷判決的證明标準上存在差異,前者側重實體正義維護,後者更強調程式正當性原則。
撤銷法庭判決是指法院通過法定程式,取消已作出的判決效力,通常因原判決存在法律或事實錯誤而啟動。具體解釋如下:
撤銷判決分為兩種主要類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訴訟撤銷判決適用于以下六類情形:
民事訴訟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撤銷情形包括:
如需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并參考《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報表生成程式語言不受理申訴裁定者成音響應計算機初膽烷酮萃取冶金字單葉的等待宏指令狄克松檢驗法對人之訴額角防濺劑發疹腹側部結腸切開術符號處理系統貨物噸機構的扣口頭傳喚口頭攻擊内銷盤存價偏序任務起重機使用費塞裡塑料審計監督權砷銻錳礦試試體溫調節中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