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al summons
【法】 viva voca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口頭傳喚(Oral Summons)是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實施的執法程式,指執法人員以口頭形式通知當事人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無需籤發書面傳喚證。其英文對應術語為"oral summons",強調非書面指令的即時性特征。
該程式包含三個核心要素:第一,僅適用于現場發現的違法行為人;第二,須向當事人說明傳喚理由及法律依據;第三,須在詢問筆錄中明确記載傳喚過程。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在工作規範中完整記錄口頭傳喚的時間、地點及當事人陳述。
實踐中,該程式受雙重限制:持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需延長至24小時的須經審批。當事人依法享有知情權與申訴權,可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并說明法律依據。中國人大網《治安管理處罰法》官方釋義明确指出,該程式不得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使用。
口頭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采取的一種非強制調查措施,其核心含義和適用規則如下:
口頭傳喚指公安機關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後,直接口頭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的行為。其法律性質屬于行政或刑事案件中的調查措施,而非強制措施。
提示:若收到口頭傳喚,建議配合調查;對程式合法性有疑問時,可要求民警出示證件并說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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