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wer to supervise through auditing
審計監督權(Audit Supervision Power)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及公共部門的財政收支、經濟活動進行獨立檢查、評價和監督的法定職權。以下是其核心要素的漢英對照解析:
中文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獨立審計監督。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英文術語
Audit Supervision Power 對應國際标準(如INTOSAI《利馬宣言》),指國家審計機構(SAI)對公共資金使用合規性(compliance)、效益性(efficiency)的監督職能。
審計機關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幹涉(《審計法》第五條)。
被審計單位必須配合并提供真實資料(《審計法》第三十八條)。
覆蓋財政預算執行、國有資産管理、公共工程績效等領域(《審計法》第十六至二十五條)。
職權内容 | 英文表述 | 法律依據 |
---|---|---|
財政收支審計 | Fiscal Revenue & Expenditure Audit | 《審計法》第十六條 |
國有資産監督 |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 《審計法》第二十二條 |
公共項目績效審計 | Performance Audit of Public Projects | 《審計法》第二十條 |
經濟責任審計 |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
在英美法系中,類似職權稱為Audit Authority(如美國政府問責署GAO),其核心功能包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訂)
: 國際最高審計組織(INTOSAI),《利馬宣言——審計指導準則》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 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 Generally Accepted Government Auditing Standards (2023)
審計監督權是國家法律賦予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相關機構及人員進行審查、督促、處理和處罰的法定職權。其核心含義和法律特征可歸納如下:
審計監督權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的行政監督權,覆蓋財政收支、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審查,對象包括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等。
國家強制性
審計權由法律直接賦予,具有強制約束力。審計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職權,不得越權或放棄;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或阻礙,否則需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監督屬性
我國審計機關隸屬政府體系(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權屬于行政監督範疇,與立法型、司法型審計模式有本質區别。
行使主體專屬性
僅國家審計機關(如審計署、地方審計局)可行使該權力,其他機構(如社會審計組織)無權實施。
根據《審計法》,審計機關獨立開展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幹涉。這種獨立性體現在機構設置、經費保障和職能行使的全過程。
包括調取資料、現場檢查、要求整改、提出處理建議等,涵蓋財政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類型。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財政部相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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