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ncellation of future performance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not
become due; expire; fall in
【化】 become due
【經】 at maturity; due; expiry; maturing date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撤銷未到期的合同”(Revocation of a Contract Before Its Expiration)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或雙方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使已經生效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析:
撤銷(Revocation)
指有權主體(如法院、仲裁機構或合同當事人)依法定程式使已生效的法律行為自始無效。需注意與“解除”(Termination)的區别:撤銷通常針對存在瑕疵(如欺詐、重大誤解)的合同,效力溯及既往;解除則可能因違約或約定條件成就,效力未必溯及既往。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151條(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情形下的撤銷權)
未到期(Before Expiration)
強調合同仍處于約定的有效期内,雙方義務尚未完全履行完畢。區别于合同自然終止或履行期滿的情形。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Expiration of Contract"條款
法律效果
合同被撤銷後:
來源:《民法典》第157條
中文術語 | 英文翻譯 | 適用情形 |
---|---|---|
撤銷合同 | Revoke/Rescind the Contract | 合同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如欺詐、顯失公平) |
解除合同 | Terminate the Contract | 一方根本違約或約定解除條件成就 |
合同自始無效 | Void ab initio | 撤銷後的法律效果 |
恢複原狀 | Restitution | 撤銷後雙方返還已取得財産 |
中國法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解除權,第147-151條規定撤銷權。撤銷未到期合同需滿足:
來源: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英美法
普通法中的"Rescission"適用于虛假陳述(Misrepresentation)、錯誤(Mistake)等情形,由《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 2-721)及《英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規制。
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UCC Article 2
來源: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08
注意:撤銷權需通過訴訟或仲裁行使(《民法典》第152條),單方通知不産生撤銷效力,此點區别于解除權。實務中建議優先審查合同是否約定解除條款(Termination Clause),因其操作效率高于撤銷程式。
關于“撤銷未到期的合同”,需結合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則進行分析,具體解釋如下:
“撤銷未到期的合同”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時,因存在法定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式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行為。其核心是合同已成立但存在意思表示瑕疵。
對比項 | 撤銷合同 | 解除合同 |
---|---|---|
適用階段 | 合同訂立時存在效力瑕疵 | 合同生效後履行問題 |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147-151條 | 《民法典》第562-563條 |
溯及力 | 自始無效 | 一般無溯及力 |
需注意:撤銷權有除斥期間限制(通常為1年),逾期未行使則權利消滅。實踐中主張撤銷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意思表示瑕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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