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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條款英文解釋翻譯、撤銷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ancellation clause

分詞翻譯:

撤銷的英語翻譯: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條款的英語翻譯: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撤銷條款”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scission clause”,指合同或協議中允許一方或雙方在特定條件下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563條,該條款通常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1. 觸發條件:如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對方根本違約等情形(參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民法典》合同編釋義)
  2. 行使期限:受損害方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銷權
  3. 法律後果: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需返還財産或折價補償

國際商法領域對此有更細化的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9條明确,買方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是賣方實質性違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方注釋)。英美法系中,rescission與termination存在區别:前者溯及既往地消除合同效力,後者僅終止未來履行義務(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詞條)。

權威法律數據庫LexisNexis的實務指引指出,起草撤銷條款時應特别注意約定明确的書面通知程式(Lexis Practical Guidance: Contract Law模塊)。中國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典型案例強調,企業采用格式條款約定撤銷權時,必須符合《民法典》第496條關于提示說明義務的要求(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報案例)。

網絡擴展解釋

“撤銷條款”是法律中允許當事人或相關機關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行政行為等)進行撤銷的規定。以下是綜合不同法律領域的解釋:

一、合同法中的撤銷條款

  1. 適用情形
    根據《民法典》,可撤銷的合同條款包括:

    • 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條款();
    • 因欺詐、脅迫或第三方幹預導緻違背真實意思的條款();
    • 顯失公平的條款(如利用對方危困狀态)()。
  2. 法律效力

    • 被撤銷的條款自始無效,但其他條款仍有效();
    • 需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撤銷權()。

二、其他法律領域的撤銷條款

  1. 刑事案件撤銷
    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被告人死亡等情形,司法機關可撤銷案件()。

  2. 行政行為撤銷
    行政行為存在證據不足、程式違法、明顯不當時,法院可判決撤銷()。

三、核心特點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條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147-15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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