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rrying vessel
【經】 acceptance for carriage
sail; shipping; vessels
【法】 ship
在漢英法律及貿易語境中,“承運船隻”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arrying vessel”或“carrier vessel”,指實際承擔貨物運輸任務的船舶主體。根據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INCOTERMS 2020),該術語在FOB(船上交貨)、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等條款中均涉及承運船隻的權責劃分。
從海運合同角度,承運船隻需滿足《海牙-維斯比規則》對船舶適航性的要求,包括船舶結構安全、設備齊全、船員資質合規等要素。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貨物運輸公約》進一步規定,承運人需在提單中明确标注承運船隻名稱,作為貨物交付與風險轉移的憑證。
在提單實務中,承運船隻信息通常包含:
值得注意的特殊情形是“替換船舶條款”,即租船合同中允許承運人在不可抗力情況下更換承運船隻,但需提前通知貨主并确保替代船舶符合同等適運标準。該條款的法律效力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運輸法公約》中有明确規定。
“承運船隻”指承擔運輸任務的船舶,主要用于貨物或人員的運送。具體解釋如下:
詞義拆分
整體含義
該詞強調船舶在運輸活動中的功能性角色,例如貨運公司使用的貨輪、渡輪等均屬于“承運船隻”。曆史上,《晉書》等文獻記載的“運船”也指此類載運物資的船舶。
應用場景
多用于合同、物流文件或航運管理中,如“承運船隻需确保貨物安全抵達”。唐代王建詩句“西江運船立紅幟”即描述此類運輸場景。
如需進一步了解船舶分類或運輸規範,可參考相關航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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