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arrying vessel
【经】 acceptance for carriage
sail; shipping; vessels
【法】 ship
在汉英法律及贸易语境中,“承运船只”对应的英文表述为“carrying vessel”或“carrier vessel”,指实际承担货物运输任务的船舶主体。根据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 2020),该术语在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等条款中均涉及承运船只的权责划分。
从海运合同角度,承运船只需满足《海牙-维斯比规则》对船舶适航性的要求,包括船舶结构安全、设备齐全、船员资质合规等要素。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进一步规定,承运人需在提单中明确标注承运船只名称,作为货物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凭证。
在提单实务中,承运船只信息通常包含:
值得注意的特殊情形是“替换船舶条款”,即租船合同中允许承运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更换承运船只,但需提前通知货主并确保替代船舶符合同等适运标准。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运输法公约》中有明确规定。
“承运船只”指承担运输任务的船舶,主要用于货物或人员的运送。具体解释如下:
词义拆分
整体含义
该词强调船舶在运输活动中的功能性角色,例如货运公司使用的货轮、渡轮等均属于“承运船只”。历史上,《晋书》等文献记载的“运船”也指此类载运物资的船舶。
应用场景
多用于合同、物流文件或航运管理中,如“承运船只需确保货物安全抵达”。唐代王建诗句“西江运船立红帜”即描述此类运输场景。
如需进一步了解船舶分类或运输规范,可参考相关航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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