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ultra vires
"超越權限"在漢英對照語境中指逾越既定權力範圍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可通過三重視角解析:
法律術語層面 英文表述為"exceed authority"或"ultra vires",特指公職人員或機構行使超出法定職權的行為。例如《行政訴訟法》第70條将"超越職權"列為可撤銷行政行為之一,對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acting beyond statutory powers"的界定。
企業管理語境 在商業英語中常譯作"overstep jurisdiction",描述管理層違反公司章程授權的決策行為。哈佛商業評論将此類行為定義為"executives making decisions outside board-mandated parameters"。
計算機安全領域 對應英文術語"privilege escalation",指未經授權獲取更高系統權限的網絡安全漏洞。根據NIST網絡安全框架,該行為屬于"identity management"管控範疇。
牛津法律詞典指出,該概念在普通法體系中可追溯至1610年英國"Case of Proclamations"判例确立的越權無效原則。當代跨國企業合規指南普遍要求建立"four-eyes principle"審批機制防範越權風險。
"超越權限"是法律和行政管理中的核心概念,指行為主體在行使權力時超出法定或授權範圍。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文和實務案例的詳細解析:
主體範圍
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構、法人代表及普通自然人。例如政府部門未經審批擅自擴大執法範圍,即構成行政越權。
行為特征
需同時滿足兩點:
行政越權
行政機關超越管轄區域或法定職權作出行政決定(如環保局對工商事務作出處罰)。
民事合同越權
根據《民法典》第504條,法人代表越權籤訂的合同原則上有效,但需滿足:
情形 | 效力認定 | 法律依據 |
---|---|---|
行政越權 | 可撤銷或無效 | 《行政訴訟法》第70條 |
民事越權(善意相對人) | 合同有效 | 《民法典》第504條 |
民事越權(惡意相對人) | 合同可撤銷 | 同上 |
該概念與"濫用職權"的主要區别在于:超越權限是突破權力邊界,濫用職權是在權限範圍内不正當行使權力(如選擇性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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