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ultra vires
"超越权限"在汉英对照语境中指逾越既定权力范围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可通过三重视角解析:
法律术语层面 英文表述为"exceed authority"或"ultra vires",特指公职人员或机构行使超出法定职权的行为。例如《行政诉讼法》第70条将"超越职权"列为可撤销行政行为之一,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acting beyond statutory powers"的界定。
企业管理语境 在商业英语中常译作"overstep jurisdiction",描述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授权的决策行为。哈佛商业评论将此类行为定义为"executives making decisions outside board-mandated parameters"。
计算机安全领域 对应英文术语"privilege escalation",指未经授权获取更高系统权限的网络安全漏洞。根据NIST网络安全框架,该行为属于"identity management"管控范畴。
牛津法律词典指出,该概念在普通法体系中可追溯至1610年英国"Case of Proclamations"判例确立的越权无效原则。当代跨国企业合规指南普遍要求建立"four-eyes principle"审批机制防范越权风险。
"超越权限"是法律和行政管理中的核心概念,指行为主体在行使权力时超出法定或授权范围。以下是综合法律条文和实务案例的详细解析:
主体范围
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构、法人代表及普通自然人。例如政府部门未经审批擅自扩大执法范围,即构成行政越权。
行为特征
需同时满足两点:
行政越权
行政机关超越管辖区域或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决定(如环保局对工商事务作出处罚)。
民事合同越权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法人代表越权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需满足:
情形 | 效力认定 | 法律依据 |
---|---|---|
行政越权 | 可撤销或无效 | 《行政诉讼法》第70条 |
民事越权(善意相对人) | 合同有效 | 《民法典》第504条 |
民事越权(恶意相对人) | 合同可撤销 | 同上 |
该概念与"滥用职权"的主要区别在于:超越权限是突破权力边界,滥用职权是在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权力(如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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