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 law of sufficient reason
abundance; amplitude; plenitude
reason; excuse; sake
【医】 ground
【经】 justification
law; restrain; rule
充足理由律(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是哲学逻辑学中关于事物存在与判断合理性的核心原则,其英文表述为"nothing exists or occurs without a sufficient reason for its being so rather than otherwise"。该定律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单子论》中系统阐述,强调任何真实命题的谓词必须包含在主词中,且所有现象必然存在充分依据。
从汉英词典的双语对照视角,该定律包含三个核心维度:
在应用层面,该定律构成现代科学方法论的基础预设,爱因斯坦在相对论研究中即强调"宇宙最不可理解之处在于它竟然可以被理解",暗含充足理由的先天有效性。当代分析哲学将其细化为"解释的封闭性原则",要求理论系统内所有现象均能得到系统内要素的完备说明。
哲学界对该定律存在两类争议解释:强版本认为所有事物必有终极理由(莱布尼茨的"神学论证"),弱版本主张有限领域的理由完备性(当代科学实在论立场)。这种分歧在量子力学波函数解释的争论中体现尤为显著。
充足理由律是逻辑学中的基本法则之一,其核心可概括为:任何真实存在的现象或成立的命题,都必须有充分的根据或理由。这一原则强调事物之间的因果关联性和逻辑必然性。
基本定义
充足理由律认为,一个判断若要被认定为真,必须存在能够完全解释其成立的依据。例如,“水沸腾”这一现象需要“温度达到100℃”和“标准大气压”等条件作为理由。
哲学背景
该定律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17世纪系统提出,他将逻辑推理分为两类:矛盾律(分析必然性真理)和充足理由律(综合经验性事实)。莱布尼茨认为,现实世界的存在与变化均需符合这一规律。
应用领域
部分哲学家(如休谟)质疑其普适性,认为经验事实的因果关系可能无法完全通过理性推导证明。但该定律仍是逻辑学、数学和法学等领域的重要基础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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