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fficient reason
abundance; amplitude; plenitude
reason; excuse; sake
【醫】 ground
【經】 justification
"充足的理由"作為漢語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中的高頻表達,其漢英對應關系在權威詞典中具有明确界定。根據《現代漢英詞典》(第三版)第217頁的釋義,該短語對應英文"sufficient grounds"或"adequate cause",指經得起邏輯推敲且符合法定标準的論證依據。
從語義構成分析:
在法律語境中,該術語常出現在《民事訴訟法》第64條舉證責任條款,要求當事人提出的主張應當達到"證據确實、充分"的标準。國際比較法層面,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規定的"公正審判權",其英文作準文本同樣使用"sufficient grounds"作為程式正當性的判斷基準。
“充足的理由”是一個邏輯學和日常用語中常見的概念,指能夠充分支持某個結論或行為的依據。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邏輯自洽性
需符合基本邏輯規則,不存在自相矛盾。例如主張“今天下雨所以帶傘”,若實際氣象預報顯示晴天,則構成邏輯矛盾。
事實支撐度
需有具體證據或數據支持。在法律判決中,法官需依據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客觀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鍊,而非僅憑主觀推測。
必要性關聯
理由與結論需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如申請科研經費時,僅說明“項目重要”不夠充分,必須具體闡述研究内容、預期成果與社會效益的關聯性。
常見誤區需注意:個人感受(如“我就是覺得該這麼做”)或循環論證(如“對因為這是正确的”)都不構成充足理由。在學術寫作中,可通過文獻綜述、實驗數據、邏輯推演三層次構建充足理由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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