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catio in jus
send
breathe out; call; cry out; exhale; shout; term
【醫】 expiration; expirium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傳呼出庭"是中國司法體系中特有的法律術語,指法院通過法定程式通知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到庭參與訴訟的行為。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ummoning to court"或"issuing a court subpoena",在英美法系中更常見"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作證傳票)的表述。
從法律程式角度分析,傳呼出庭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權威法律詞典如《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subpoena"定義為"強制某人出庭作證或提交證據的法庭令狀",與中文"傳呼出庭"在強制效力層面具有對應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多起判例顯示,傳呼程式的合法性直接影響證據采納和審判效力。
“傳呼出庭”是法律程式中的術語,結合“傳喚”和“出庭”兩個環節,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通知相關人員到法庭參與訴訟活動。具體解釋如下:
傳喚
指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依法通知涉案人員或證人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調查或參與庭審。傳喚需以書面傳票或電話通知形式發出。
出庭
指與案件相關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證人、代理人等按傳喚要求親自到法庭,接受審訊、舉證或質證。
法律依據
適用場景
若被傳喚人不在同一地區,司法機關可委托當地機構協助執行,或要求被傳喚人自行前往指定地點(如法院),此過程仍需遵守法定程式。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如、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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