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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呼出庭英文解釋翻譯、傳呼出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vocatio in jus

分詞翻譯:

傳的英語翻譯:

send

呼的英語翻譯:

breathe out; call; cry out; exhale; shout; term
【醫】 expiration; expirium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專業解析

"傳呼出庭"是中國司法體系中特有的法律術語,指法院通過法定程式通知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到庭參與訴訟的行為。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ummoning to court"或"issuing a court subpoena",在英美法系中更常見"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作證傳票)的表述。

從法律程式角度分析,傳呼出庭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強制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法院可采取拘傳措施;
  2. 程式規範:須采用書面傳票形式載明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及法律後果,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法定方式完成;
  3. 對象特定性:不僅適用于訴訟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證人、鑒定人經法院傳喚也應當出庭作證。

權威法律詞典如《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subpoena"定義為"強制某人出庭作證或提交證據的法庭令狀",與中文"傳呼出庭"在強制效力層面具有對應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多起判例顯示,傳呼程式的合法性直接影響證據采納和審判效力。

網絡擴展解釋

“傳呼出庭”是法律程式中的術語,結合“傳喚”和“出庭”兩個環節,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通知相關人員到法庭參與訴訟活動。具體解釋如下:

一、定義分解

  1. 傳喚
    指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依法通知涉案人員或證人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調查或參與庭審。傳喚需以書面傳票或電話通知形式發出。

  2. 出庭
    指與案件相關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證人、代理人等按傳喚要求親自到法庭,接受審訊、舉證或質證。

二、法律依據與程式

  1. 法律依據

    • 根據《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傳喚是法定程式,需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傳喚證。
    • 拒絕傳喚可能面臨拘傳等強制措施,且認罪态度可能影響量刑。
  2. 適用場景

    • 作為證人提供證言。
    • 當事人需參與庭審舉證、質證。
    • 涉嫌違法犯罪需接受調查。

三、異地傳喚的特殊情況

若被傳喚人不在同一地區,司法機關可委托當地機構協助執行,或要求被傳喚人自行前往指定地點(如法院),此過程仍需遵守法定程式。

四、注意事項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如、8、11)。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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