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catio in jus
send
breathe out; call; cry out; exhale; shout; term
【医】 expiration; expirium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传呼出庭"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法律术语,指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通知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到庭参与诉讼的行为。该术语对应的英文表述为"summoning to court"或"issuing a court subpoena",在英美法系中更常见"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作证传票)的表述。
从法律程序角度分析,传呼出庭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权威法律词典如《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subpoena"定义为"强制某人出庭作证或提交证据的法庭令状",与中文"传呼出庭"在强制效力层面具有对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多起判例显示,传呼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证据采纳和审判效力。
“传呼出庭”是法律程序中的术语,结合“传唤”和“出庭”两个环节,指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通知相关人员到法庭参与诉讼活动。具体解释如下:
传唤
指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涉案人员或证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或参与庭审。传唤需以书面传票或电话通知形式发出。
出庭
指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证人、代理人等按传唤要求亲自到法庭,接受审讯、举证或质证。
法律依据
适用场景
若被传唤人不在同一地区,司法机关可委托当地机构协助执行,或要求被传唤人自行前往指定地点(如法院),此过程仍需遵守法定程序。
如需更详细的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来源网页(如、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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