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mal summons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inform; give notice; notify; send word; circularize; message; notice
a circular letter
【計】 notify
【經】 advice; advise; communicate; notification; notify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傳喚通知”指司法機關依法要求特定人員在指定時間、地點接受詢問或參與訴訟活動的正式法律文書。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對應如下:
“傳喚通知”是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證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發出的強制性到庭指令。其法律效力體現為:
英文法律文本中,“傳喚通知”對應以下術語:
Summons
指法院籤發的要求被告回應訴訟的初始通知(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常見于民事案件。
例:The court issued a summons to the defendant.(法院向被告發出傳喚通知)
Subpoena
特指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或提交證據的命令(《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兼具“傳喚”與“證據提交令”雙重功能。
例:A subpoena duces tecum requires producing documents.(提交證據的傳喚通知要求提供文件)
傳喚通知書是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向犯罪嫌疑人發出的一種法律文書,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到案接受訊問。以下是詳細解釋及相關注意事項:
基本定義
傳喚通知書是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文書。其核心目的是保證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确保嫌疑人及時到案接受調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傳喚需滿足以下條件:
適用對象
僅針對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且同一案件中對同一人隻能使用一次傳喚通知書。
形式要求
執行限制
被傳喚人義務
收到傳喚通知書後需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可能被強制拘傳。
核實真僞
可通過司法機關官方渠道确認文書真實性,避免詐騙。
權利保障
傳喚期間有權要求飲食、休息,且不得以連續傳喚變相拘禁。
傳喚通知書是刑事訴訟中重要的程式性文書,需嚴格依法執行。若收到此類通知,建議及時聯繫律師協助處理,并配合司法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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