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entelechy; entity; esse; noumenon; substance; substantiality
【計】 entity
【醫】 entity; noumenon; stereo-
【經】 entity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實體動産(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是法律和金融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如下:
實體動産指具有物理形态、可移動且不損害其價值的財産。其法律特征包括: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實體動産對應:
注:因未檢索到可直接引用的權威線上詞典資源,本文定義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民法典》物權編相關條款及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術語庫(UNCITRAL Glossary)的學理解釋。建議查閱《元照英美法詞典》或《布萊克法律詞典》獲取更詳盡的術語對照。
實體動産指具有物理形态、可移動且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品。以下是詳細解釋:
物理形态
實體動産需具備可感知的實物形态,例如機器設備、車輛、衣物、手機等。
與“無形資産”(如應收賬款、票據)不同,實體動産強調物質實體屬性。
可移動性
實體動産能夠脫離原有位置存在,且移動後不會改變其用途或價值,例如家具、電子産品等。
經濟價值
其價值體現在使用或交易中,如勞動産品(藝術品、機械設備)、物質文物(寶石、文獻)等。
實體動産可作為抵押物融資(如設備抵押貸款),其交易靈活性高,是經濟活動中的重要資産類型。若需進一步了解動産抵押規則,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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