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stody of children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children; infant
【醫】 child; Paedo-; pedia-; pedo-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醫】 monitor
對兒童的監護(Guardianship of Children)
定義與核心概念
“對兒童的監護”指法律賦予特定主體(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兒童)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制度。其英文對應術語為“guardianship of children” 或“child guardianship”,強調監護人(guardian)對兒童(child/ward)的法定職責,涵蓋生活照料、教育管理、財産代管及權益維護等。
監護人的權利與責任
監護人需确保兒童的基本生存需求,包括提供住所、食物、醫療及安全保障,同時負責其教育(如入學決策)和日常行為管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條規定監護人應“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其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有權管理兒童名下財産(如遺産、贈與資産),但須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不得擅自處分重大資産。例如,處置不動産需經民政部門或法院批準。
法律特征與原則
與相似概念的區别
“撫養”多指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如居住安排),而“監護”涵蓋更廣的法定代理權(如醫療籤字、財産管理)。英文中“custody”側重物理照管,“guardianship”強調法律授權。
權威參考來源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鍊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來源:聯合國官網鍊接
來源:U.S. 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 & Families鍊接
對兒童的監護是指通過法律程式,為未成年人設立保護人以确保其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設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通過監督和保護,彌補未成年人因年齡或能力不足導緻的權益缺失,确保其健康成長。
法定監護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位監護人。若父母死亡或喪失監護能力,則按以下順序确定監護人:
特殊情形
若上述人員均無法擔任,由民政部門或具備監護條件的組織承擔監護責任。
監護人需履行以下義務(需綜合多個法律條款):
若監護人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撤銷其資格并指定新監護人:
通過法律強制力保障兒童在成長過程中獲得必要的生活支持、教育資源和權益保護,避免因無人照管或失職行為導緻其處于不利境地。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章節,或通過民政部門獲取實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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