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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回扣押物英文解釋翻譯、奪回扣押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scous

分詞翻譯:

奪回的英語翻譯:

recapture; reseize; retake; seize back
【法】 recapture; reprise; reseize; reseizure

扣押物的英語翻譯:

【法】 distress

專業解析

"奪回扣押物"是一個法律術語,指通過合法程式重新取得被司法機關或執法部門暫時控制的財物。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存在對應表述,其核心要素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 法律依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當事人對錯誤扣押的財物可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主張財産返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數據庫)。英文術語"Recovery of Seized Property"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64中對應類似程式,強調通過法律救濟途徑取回被扣押資産。

  2. 程式法定性

    該行為必須通過司法審查程式實現,區别于物理性搶奪。中國《行政強制法》第41條明确規定扣押財物不得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逾期可申請解除扣押(全國人大法律庫)。英文權威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replevin"定義為通過法院令狀取回被扣動産的特别訴訟程式。

  3. 權利救濟性

    該術語隱含財産權受侵害時的救濟屬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扣押物返還效率列為衡量司法效能的關鍵指标,反映其在財産權保護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世界銀行公開數據平台)。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17條亦規定錯誤扣押的賠償機制。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關于"奪回扣押物"的法律含義及操作流程,具體說明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適用情形

  1. 扣押物指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中依法扣押的財物、文件等財産。其合法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
  2. "奪回"在法律語境中應理解為通過合法程式取回,而非物理意義上的搶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當事人可通過申請程式取回與案件無關的扣押物。

二、取回程式及要求 (一)偵查階段取回

  1. 適用情形:經查明确與案件無關的財物
  2. 時限要求:辦案機關應在3日内退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
  3. 需提供材料:
    • 扣押物品清單原件或複印件
    • 所有權證明文件
    • 書面申請(說明物品屬性及與案件無關的關聯性)

(二)判決後取回

  1. 憑生效判決書向扣押機關申請
  2. 特殊處理:
    • 作為證據的扣押物需待訴訟程式終結
    • 涉案財物可能需上繳國庫或銷毀

三、注意事項

  1. 救濟途徑:如遇不合理扣押,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參考《行政訴訟法》第12條)
  2. 禁止性規定:
    • 不得重複扣押同一財物
    • 扣押期間應妥善保管不得損毀
  3. 時效提示:扣押物品保管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特殊案件經批準可延長

以上内容綜合《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等法規,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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