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ultilateral agreement
excessive; many; more; much; multi-
【計】 multi
【醫】 multi-; pleio-; pleo-; pluri-; poly-
brim; rim; side
【化】 edge
【醫】 brim; fringe; rim
accord; concert; convention; deal; pact; agreement
【經】 accord; agreement; agreements; pact; treaty
多邊協定的定義與法律特征
多邊協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指三個或以上國家、國際組織基于共同利益,通過協商制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其核心特征包括:(1)多方平等參與,權利義務分配需平衡;(2)需經締約國立法機構批準;(3)通常包含争端解決機制與動态調整條款,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4條規定的定期審查制度。
常見類型與適用領域
實際案例與執行機制
權威參考來源
定義部分援引自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條約法公約》第2條;執行機制數據參考世界貿易組織官方記錄及國際原子能機構年度報告。
多邊協定是國際關系中一種重要的合作形式,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多邊協定指由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共同籤訂的協議,旨在協調各方利益、解決共同問題或推動國際合作。例如《巴黎協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均屬于此類。
雖同為國際協議,但多邊協定覆蓋範圍更廣、協調難度更高,需平衡多方利益(參考多個網頁未明确對比,此條為知識庫補充說明)。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查閱聯合國官網或國際法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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