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io in rem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對物之訴(Action in Rem)的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屬性
“對物之訴”指以特定財産(物)為直接對象、旨在确立對該財産的權利或地位的訴訟,而非針對特定個人(對人訴訟)。其核心特征在于:
二、漢英術語對照與法律語境
三、與“對人訴訟”(Action in Personam)的區分
對比維度 | 對物之訴(Action in Rem) | 對人訴訟(Action in Personam) |
---|---|---|
訴訟對象 | 特定財産 | 特定自然人/法人 |
判決效力範圍 | 及于財産本身,約束任意第三人 | 僅約束訴訟當事人 |
主要目的 | 确權、物上救濟 | 追償債務、違約賠償等 |
執行方式 | 拍賣財産、變更登記等 | 強制執行責任人財産 |
四、法律實踐中的典型應用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此處援引紙質權威出版物,确保内容符合原則。)
對物之訴是法律程式中的一種特殊訴訟形式,主要針對與物相關的權利争議。其核心特征及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應用可總結如下:
對物之訴以物權的确權或處置為标的,訴訟對象是物本身而非特定人。例如,在物權争議中,原告可直接針對物主張權利,無論物當前由誰持有。這一概念源于羅馬法,與“對人之訴”形成區分:對人之訴以債權關系為基礎,而對物之訴涉及物權的歸屬或返還。
羅馬法将對物之訴視為實體權利的表達,其區分對人之訴與對物之訴的标準在于適用範圍和程式形式。例如,對物之訴適用于物權争議(如所有權确認),而對人之訴適用于債務追償。這一分類為後世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奠定了基礎。
在刑事涉案財物處置中,對物之訴體現為兩種程式模式():
對物之訴通過簡化權利主張程式、強化物權保護,平衡了效率與公正。在刑事領域,其防止了涉案財物被不當處置;在民事和海事領域,則維護了物權流轉的穩定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如、5、6)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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