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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代表權英文解釋翻譯、對外代表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external representation

分詞翻譯:

對外的英語翻譯:

external; foreign

代表權的英語翻譯:

【經】 proxy; represention rights

專業解析

對外代表權(External Representation Right)是法律主體在涉外事務中行使決策與行動授權的法定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該權利特指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效力。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方面:

一、權利主體 僅限法定代表人或經特别授權的代理人行使,如《公司法》第十三條明确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的天然代表資格。Black's Law Dictionary将"representative capacity"定義為代表他人而非自身行事的法律地位。

二、行使邊界 涵蓋合同籤署(《合同法》第九條)、訴訟代理(《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及國際商務談判等涉外場景。劍橋法律英語詞典強調該權利受"ultra vires"原則制約,即不得超越章程約定範圍。

三、責任歸屬 代表行為後果由被代表機構承擔,但《民法典》第六十二條同時規定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法人擔責後可追償。牛津法律術語手冊指出,英美法系中"apparent authority"理論對第三方信賴保護有特殊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對外代表權是指特定主體依法或依約定代表組織(如企業、法人)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活動的權利,其核心在于代表行為的法律效力直接歸屬于被代表組織。具體解釋如下:

一、法人類組織的對外代表權

  1. 行使主體
    由法定代表人專屬行使,其籤署的法律文件直接代表法人意志,且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職責()。例如國企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享有代表權,對内負責執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2. 權限範圍
    包括籤署合同、參與訴訟、履行行政手續等所有對外事務。法定代表人行為視為法人行為,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二、合夥企業的對外代表權

  1. 行使主體

    • 通常由執行事務合夥人行使,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事務時,每個合夥人均有權對外代表企業()。
    • 若僅部分合夥人執行事務,其他合夥人則無代表權()。
  2. 責任歸屬
    即使由特定合夥人行使代表權,其行為産生的虧損仍由合夥企業整體承擔,而非個人()。例如,執行事務合夥人籤訂合同的法律後果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三、代表權的法律效力與限制

四、與代理權的區别

代表權是組織内部身份的延伸,代表行為直接視為組織行為;而代理權基于委托關系,需明确授權範圍,且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獨立行事()。

對外代表權的核心是“以組織名義行事,後果由組織承擔”,具體規則因組織類型(法人、合夥企業)和内部約定而異,需結合法律及章程判斷。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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