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mpediment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法】 duty of performance; satisfaction
block up; hamper; hinder; impede; obstacle; counterwork; forestall; set back
【醫】 interfere; interference
【經】 holdup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對履行義務的阻礙”指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意外障礙,主要包含三種法定情形: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戰争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台風導緻物流中斷,當事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0)。
合同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t)
英美法系中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則,指因突發事件導緻合同基礎喪失。典型案例為Krell v Henry(1903),愛德華七世加冕典禮取消緻使房屋租賃合同無法實現締約目的(Westlaw法律數據庫)。
履行不能(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規定,若因第三方供應商破産導緻原材料斷絕,且該情況超出債務人控制範圍,可主張義務履行豁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80)。
上述法律概念在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均有明确定義,其適用需滿足“非當事人過錯”“無法合理預見”“不可控制性”三重要件。司法實踐中,主張方需承擔舉證責任并提供官方證明材料,如氣象局災害報告或商務部的貿易禁令文件。
“對履行義務的阻礙”主要指在合同、法律或約定場景中,導緻義務無法正常完成的各種障礙或幹擾因素。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基本定義
該詞對應英文“impediment”,核心含義是“妨礙或延遲行動進展的抽象事物”。在法律或經濟領域,特指因客觀或主觀原因導緻義務無法按時、按質履行的障礙,例如合同标的滅失、第三方介入等。
法律場景中的常見類型
根據《合同法》相關内容,具體阻礙包括:
一般語境下的延伸含義
廣義上也可指任何“阻礙事物進展的人或因素”,例如口吃影響語言表達(生理阻礙)、政策變動導緻項目延期(外部環境阻礙)等。
需注意,該詞在正式文本中多用于法律、經濟領域,強調對既有義務的實質性幹擾,而非日常輕微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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