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tuitous causal relationship; incidental causal relationship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偶然因果關系"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ontingent causation"或"accidental causality",指特定情境中事件A與事件B的非必然性關聯。該概念在哲學與法學領域具有雙重内涵:
哲學維度
根據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的解釋,偶然因果關系強調結果産生的或然性特征,即原因與結果之間不存在邏輯必然性,但存在事實層面的關聯性。例如閃電擊中樹木(A)與森林火災(B)的關系,需結合具體環境濕度、風力等偶然因素才能成立。
法律適用原則
《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其為"非預見性責任關聯",主張隻有當加害行為顯著提高損害發生概率時,才可認定因果關系成立。如在醫療事故案件中,需證明診療失誤(A)直接導緻患者病情惡化(B),排除其他潛在緻病因素幹擾。
該術語區别于"必然因果關系"的核心特征在于:結果的發生存在多重可能性,原因僅作為結果産生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牛津大學出版社的《法律因果關系手冊》通過"替代原因介入"理論,強調當第三方行為或自然力量介入因果鍊時,需重新評估初始行為的責任邊界。
偶然因果關系是刑法學中的重要概念,主要用于分析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間接關聯性。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偶然因果關系指某種危害行為本身不包含直接導緻危害結果的必然性,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了其他獨立原因,由後續介入的原因合乎規律地引發了最終結果。例如:甲打傷乙後,乙在就醫途中遭遇車禍身亡,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即存在偶然因果關系。
間接關聯性
通過兩個必然因果關系的連接形成:前一行為引發初始結果(如受傷),後一獨立原因(如車禍)介入導緻最終結果(死亡)。
偶然介入因素
介入原因具有獨立性,既非前一行為的必然延續,也非行為人可預見的直接後果。
責任認定特殊性
不同于必然因果關系中的直接責任,偶然因果關系中的行為人可能承擔部分或次要責任,需結合主觀過錯綜合判斷。
類型 | 關聯程度 | 介入因素 | 責任範圍 |
---|---|---|---|
必然因果 | 直接必然 | 無獨立介入 | 完全責任 |
偶然因果 | 間接偶然 | 存在獨立介入 | 部分/限定責任 |
作為刑事歸責的客觀基礎之一,其認定直接影響罪責劃分。實務中需注意介入因素的異常性程度:若介入原因屬于低概率事件,可能阻斷原有因果關系。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更深入的法理探讨,可補充說明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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