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rmination of the partnership
合夥解散(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是指合夥企業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終止經營關系、進入清算程式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解散情形包括:(1)合夥期限屆滿且未續期;(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3)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4)合夥目的已實現或無法實現;(5)營業執照被吊銷;(6)法院裁決解散。
解散流程需遵循以下步驟:首先,全體合夥人或法院作出解散決議;其次,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最後,完成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法律後果包含:(1)合夥協議效力終止;(2)未了結業務需清算;(3)合夥人按約定分配剩餘財産。若清算時發現資不抵債,需依據《企業破産法》申請破産。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術語"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The termination of a partnership as a legal entity, which occurs when any partner ceases to be associated with the partnership business."(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參考資料: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官網文本;北大法寶《元照英美法詞典》數據庫)
合夥解散是指合夥企業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終止經營活動,進入清算并最終消滅民事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其核心要點如下:
合夥解散意味着全體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終止共同經營活動。解散後需經過清算程式處理財産分配和債務清償,待清算結束時合夥關系才完全消滅()。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清算需由清算人負責,産生方式包括:
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章(第八十五條至九十二條),明确了解散條件、清算程式及財産分配原則。
若合夥期限屆滿後繼續經營,則視為不定期合夥關系延續,不觸發解散()。此外,當合夥目的已實現或客觀上無法實現時,也應啟動解散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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