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essit sine prole legitima
【醫】 post mortem
naught; nonexistence; not; nothing; without; lack; zero
【醫】 a-; leipo-; lipo-; non-
【法】 child of legitimate birth; legitimacy of children; legitimi
“死後無婚生子女”是繼承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被繼承人在死亡時未留下合法婚姻關系内生育或法律承認的子女。該法律狀态直接影響遺産分配規則,需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司法解釋進行理解,具體包含三個維度:
核心定義 該術語包含雙重法律要件:時間要件限定為“死亡事實發生之時”,身份要件限定為“未存續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特指在有效婚姻存續期間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英語法律文獻中對應表述為"no legitimate children surviving at the time of death",參見《漢英法律詞典》(商務印書館2023版)。
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法定繼承順序将自動遞進至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兄弟姐妹),若無第二順位則轉由第三順位(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涉外繼承案件中,該認定标準可能涉及《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的準據法選擇問題。
證據認定标準 需通過戶籍登記、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報告等法定證據鍊确認子女身份。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發布的繼承糾紛典型案例強調,非婚生子女主張繼承權需完成親子關系司法确認程式。
“死後無婚生子女”這一表述通常出現在繼承相關的法律場景中,其核心含義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婚生子女作為繼承人。結合法律規定和繼承權問題,具體解釋如下:
繼承順位影響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若被繼承人死亡時無婚生子女,但存在非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仍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依法繼承遺産。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性
法律明确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平等的繼承權。因此,“死後無婚生子女”并不排除非婚生子女的繼承資格,除非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明确排除其繼承權。
法定繼承規則
遺囑優先原則
若被繼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則優先按遺囑分配遺産。例如,遺囑中若未提及非婚生子女,則其可能無法繼承遺産(但需注意保留必要的“必留份”)。
“死後無婚生子女”僅表示被繼承人無婚生後代,但若有非婚生子女,其仍可依法繼承遺産。繼承權的實現需結合是否存在遺囑、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情況等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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