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ywoman
woman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女陪審員(nǚ péishěn yuán)指在陪審制度中,由法院依法選任或隨機抽選,參與案件審理并獨立發表意見的女性公民。在漢英詞典中,該詞通常對應英文術語"female juror" 或"woman juror",強調性别屬性與司法參與者的雙重身份。
根據中國現行《人民陪審員法》,女陪審員與男性陪審員享有同等權利,需具備以下特征:
年滿28周歲、品行良好、具有正常履職能力的中國公民,通常需通過隨機抽選與資格審查(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7條)。
參與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并與法官共同表決(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參審規定》)。
"陪審員"在中國特指"人民陪審員",屬參審制模式,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來源:中國司法部《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Juror"在英美法系中指陪審團成員,負責事實裁決(如美國聯邦陪審團制度),女性陪審員的曆史可追溯至20世紀性别平權運動(來源:美國法院官網《陪審員手冊》)。
女陪審員的制度化體現了司法民主化與性别平等的雙重進步。例如:
“女陪審員”指在司法審判中參與案件審理的女性陪審員。以下從定義、條件、職責等方面綜合說明:
女陪審員是經法定程式選任的普通公民,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行使審判權。其性别屬性不影響職責,主要體現司法民主和性别平等參與。
陪審員制度起源于英國,我國現行制度借鑒了大陸法系模式,強調公民參與司法。盡管存在使用率下降等問題,但仍是司法民主的重要體現。
“女陪審員”一詞無特殊法律定義,僅表明性别身份。其權利義務與男性陪審員一緻,性别差異不影響審判權行使,但實踐中可能涉及性别代表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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