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ubernium
slave; serf; bond servant; bondman; bondsman; chattel; thrall
【法】 bondage; servus; slave
marriage
【醫】 marriage
"奴隸婚姻"(Slave Marriage)在漢英詞典及法律社會學語境中,指曆史上或特定制度下,奴隸因無人身自由而被強制締結、不受法律保護且可被奴隸主隨意拆散的婚姻關系。其核心特征包括:
奴隸的婚姻通常由奴隸主安排,作為勞動力繁殖或管理手段,當事人無自主選擇權。例如,美國南北戰争前南方種植園中,奴隸主可強制奴隸結合以生育更多勞動力(來源:Encyclopedia Britannica,"Slavery in the United States")。
奴隸婚姻不被法律承認,配偶雙方不享有合法夫妻的權利義務。奴隸主可隨時拆散家庭,出售任一成員(來源:National Archives,"African American Records: Marriage")。
在古羅馬、殖民美洲等地區,奴隸被視為"財産",其婚姻本質是奴隸主的資産配置行為。例如羅馬法規定,奴隸結合(contubernium)僅為事實同居,主人可終止關系(來源: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Roman Law in Context》)。
美洲殖民時期,法律禁止奴隸與自由人通婚,且黑人奴隸的婚姻長期被剝奪法律地位,直至1865年《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廢除奴隸制(來源:Library of Congress,"Slavery and the Law")。
當代研究中,"奴隸婚姻"可隱喻極端控制型親密關系,如一方通過暴力、經濟封鎖或移民身份脅迫等手段剝奪另一方自主權,但此用法屬學術類比,需區别于曆史制度(來源: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Coercive Control in Intimate Partner Relationships")。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确立"婚姻自由權",明确反對強制婚姻。現代反人口販運公約(如《巴勒莫議定書》)進一步将"強迫婚姻"列為奴役形式之一,強化對個人自主權的保護(來源: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Office,"Forced Marriage")。
結論:"奴隸婚姻"本質是奴隸制對人權的系統性剝奪,反映個體在極端壓迫下婚姻自主權的消亡。其曆史實踐與當代強迫婚姻的治理,均指向對基本人格尊嚴的保障需求。
“奴隸婚姻”指在奴隸制社會中,奴隸因缺乏法律認可的婚姻權而形成的非正式結合關系,尤其在古羅馬時期較為典型。以下是其核心特點及背景:
法律地位
羅馬法明确規定奴隸沒有合法婚姻權(),其結合被稱為“同居”(contubernium,拉丁語術語,),不具備法律效力。這種關系完全依賴奴隸主的意志,可被隨時拆散。
奴隸主的幹預與目的
奴隸主常主動促成奴隸間的結合,尤其是同一主人名下的家内奴隸。目的是通過生育增加奴隸數量,或提高勞動積極性()。部分情況下,主人甚至會強制婚配,如将女仆嫁給他人後仍要求其繼續服務()。
階級差異與特殊現象
家内奴隸因與主人關系密切,可能獲得更多“婚姻”自由,甚至存在主人與奴隸同居的現象。例如,羅馬作家賀拉斯曾批評男主人與女奴結合的風氣()。被釋放的奴隸(獲自由身後)則可與主人或他人締結正式婚姻。
社會影響
共和國晚期至帝國初期,大量奴隸湧入羅馬,非正式婚姻成為普遍現象。這種關系雖不穩定,卻為奴隸提供了情感支持,并逐漸被社會默認為一種事實婚姻形态()。
擴展說明:需注意“奴隸婚姻”與現代詞彙“婚姻奴”(指因婚姻喪失自由,)含義截然不同,後者屬于社會學概念,與曆史背景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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