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pecial acceptance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特别承兌(Special Acceptance)是票據法中的專業術語,指彙票付款人在承兌時附加特定條件或修改彙票原有條款的行為。與普通承兌(General Acceptance)的無條件付款承諾不同,特别承兌需滿足特定要求才能完成兌付。
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票據業務操作指引》,特别承兌主要包含三種形式:
這種承兌方式常見于國際貿易結算場景,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2條,特别承兌需要獲得所有票據關系人的書面同意方為有效。實際操作中,持票人需在彙票正面注明"承兌附條件"字樣,并在《票據拒付通知書》中完整記錄附加條款。
關于“特别承兌”,根據現有資料和票據相關法律,以下是綜合解釋:
在票據法中,特别承兌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實務中可能指代非完全承兌的特殊形式,即承兌人在承兌時附加了某些限制性條件或對票據金額、期限等作出部分承諾。這類承兌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承兌存在差異。
附條件承兌
承兌人在承兌時附加額外條件(如“收到貨物後付款”)。根據《票據法》規定,此類承兌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向前手追索(見)。
部分金額承兌
僅承諾支付票據金額的一部分。例如票據金額100萬元,僅承兌80萬元。我國《票據法》要求承兌必須全額承諾,否則也視為拒絕承兌。
變更期限承兌
如将原定6個月到期的票據改為3個月付款。此類變更需持票人同意,否則無效。
類型 | 普通承兌(完全承兌) | 特别承兌(非完全承兌) |
---|---|---|
承諾範圍 | 全額、無條件 | 部分金額或附加條件 |
法律效力 | 有效,增強票據流通性 | 通常無效或視為拒絕承兌 |
常見場景 | 銀行承兌彙票、商業承兌彙票 | 争議性交易或信用不足的情況 |
如需更專業的法律解讀,建議參考《票據法》或咨詢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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