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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助法英文解釋翻譯、海難救助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alvage act

分詞翻譯:

海難的英語翻譯:

perils of the sea; shipwreck
【法】 accident at sea; perils of the sea; shippig casualty

救助的英語翻譯:

deliverance; minister; salvation; succour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專業解析

海難救助法(Maritime Salvage Law)是調整海上遇險財産救助行為及法律關系的專項法規體系,其核心在于平衡救助方、被救助方及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九章和《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該法律包含以下關鍵要素:

  1. 救助标的與原則

    涵蓋對遇險船舶、貨物、運費及海洋環境的救助,遵循"無效果,無報酬"(No Cure, No Pay)原則,但環境救助成功時可獲得特别補償。

  2. 救助報酬機制

    報酬金額依據《海商法》第180條,綜合評估救助效果、風險程度、投入成本及防止環境污染成效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過獲救財産價值。

  3. 強制救助義務

    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安全時,須盡力救助海上人命。對財産救助則采取自願原則,但籤訂勞氏救助合同(LOF)時産生法定約束力。

  4. 管轄權與時效

    争議通常由海事法院管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救助作業終止日起算。國際案件適用《漢堡規則》或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

網絡擴展解釋

海難救助法是海商法中一項古老且特有的法律制度,旨在規範海上或相關水域中對遇險船舶、財産及人命的救助行為。以下從定義、構成要件、核心原則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目的

海難救助法(又稱海上救助)是指對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遭遇危險的船舶、貨物、運費等財産,由外來力量進行援救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通過賦予救助人報酬請求權,鼓勵及時有效的救助行為,從而維護航行安全和減少財産損失。

二、構成要件

  1. 存在真實的海上危險:救助行為必須發生在法定水域,且被救助标的(如船舶、貨物)處于實際的危險狀态。
  2. 救助标的合法:
    • 船舶:需符合《海商法》定義,即非軍事或政府公務用途的船舶(如20總噸以上的海船)。
    • 財産:包括貨物、運費等非永久附着于岸線的海上財産,但不包括單純的人命救助。
  3. 自願施救:救助行為需出于自願,排除合同義務或職責範圍内的行動(如船員對本船遇險的應對)。

三、報酬機制

四、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我國《海商法》第171條明确規定,海難救助適用于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且救助對象為船舶及其他財産。曆史上,該制度可追溯至《羅得法》,并逐步發展為合同救助形式(如勞合社标準合同)。

通過上述規則,海難救助法在保障海上安全、促進救助協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如需進一步了解國際公約(如《1910年救助公約》)或具體案例,可參考相關法律條文或判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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