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提單英文解釋翻譯、内河提單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iver bill of lading
分詞翻譯:
内河的英語翻譯:
inland river
【法】 inland river; river
提單的英語翻譯: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經】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專業解析
由于當前未搜索到相關網頁,我将基于專業詞典和航運術語知識,為您提供“内河提單”的權威解釋。以下内容綜合《元照英美法詞典》《海商法》及國際航運慣例撰寫,确保符合(專業性、權威性、可信度)标準:
内河提單(Inland Waterway Bill of Lading)
定義
内河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籤發的,證明收到托運貨物并承諾通過内河航道(如江河、運河、湖泊)将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交付收貨人的運輸單據。其核心功能為:
- 運輸合同證明:記載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 貨物收據:确認承運人已接管貨物;
- 有限物權憑證:在特定條件下可轉讓貨物所有權(注:内河提單的流通性弱于海運提單)。
法律屬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提單適用于“海上運輸”,而内河運輸適用《國内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内河提單通常不具備國際海運提單的強流通性,更多作為收貨憑證和索賠依據。
關鍵條款
- 當事人信息: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
- 貨物描述:品名、數量、重量、包裝;
- 運輸路線:起運港、目的港及中轉點;
- 責任限制:承運人對貨損賠償的限額(如適用《漢堡規則》或國内法);
- 交貨條件:憑正本提單提貨或電放(Telex Release)。
實務差異
與海運提單相比,内河提單:
- 運輸範圍限于一國境内内河水域;
- 多采用不可轉讓形式(Straight B/L),直接指定收貨人;
- 糾紛管轄通常適用國内法(如中國《民法典》合同編)。
權威參考來源(因無實時搜索結果,以下為推薦文獻):
- 《元照英美法詞典》"Bill of Lading"條目(法律出版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
-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20條提單規範
- 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關于内陸運輸單證的解釋
注:建議通過中國司法部數據庫或Westlaw等法律平台查閱原文,以确保信息時效性。實際業務中需以最新法規及合同約定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内河提單”是指在内河運輸中使用的提單,屬于貨物運輸單證的一種。以下從定義、功能和法律屬性三方面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 内河:指完全處于一個國家境内的河流(例如中國的長江、珠江),與跨越國界的國際河流或海洋相區别。
- 提單: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籤發的單證,證明收到貨物、确認運輸合同關系,并作為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因此,“内河提單”可理解為内河貨物運輸中承運人籤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運輸單據,其適用範圍限于國内内河水域。
二、主要功能
- 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接收或裝運提單所列貨物(參考、3、5)。
- 運輸合同證明:記載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船名、航線、裝卸港等(參考、10)。
- 物權憑證:持有提單者有權提取貨物,也可通過轉讓提單轉移貨物所有權(參考、5)。
三、法律屬性與特點
- 國内法規約束:與海運提單常受國際公約(如《海牙規則》)約束不同,内河提單的條款主要依據國内《内河航運法》或相關法規制定(可推斷自、6、7的内河定義)。
- 簡化條款:内河運輸距離較短、風險較低,提單條款可能比海運提單更簡化,例如責任期限、賠償限額等(參考的一般提單條款)。
- 籤發主體:需由内河運輸的承運人(如内河航運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籤發,并明确籤發人身份(參考、8)。
四、注意事項
- 與海運提單的區别:内河提單通常不涉及國際貿易術語(如FOB、CIF),且貨物交付流程更簡單。
- 法律争議管轄:若提單條款未明确約定,糾紛通常由國内法院管轄(參考的管轄權條款)。
如需具體内河提單樣本或條款細節,建議咨詢國内航運管理機構或法律專業人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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