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missal of legal ac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駁回訴訟”指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進行審查後,認為其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或缺乏充分依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裁判決定。其核心含義與英文法律術語“dismissal of action/lawsuit” 或“rejection of lawsuit” 直接對應,強調法院對訴訟請求的正式否決。
程式性駁回 (Procedural Dismissal)
當原告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如原告不適格、無明确被告、缺乏具體訴訟請求等)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例如未繳納訴訟費導緻的駁回(《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2條)。
實體性駁回 (Substantive Dismissal)
經實體審理後,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第122條)。典型場景包括證據不足、超過訴訟時效或請求權基礎不成立等。
法院作出駁回裁定/判決後,産生終止訴訟程式的效力。當事人可依法通過上訴(裁定駁回起訴10日内)或申請再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6個月内)尋求救濟(《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05條)。
權威參考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0修訂)
- 《元照英美法詞典》"dismissal of action"詞條
- 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Dismissal
- UK Ministry of Justice: Civil Procedure Rules
“駁回訴訟”是法律程式中常見的術語,通常指法院對訴訟請求或起訴進行拒絕或終止的處理。根據具體情形和適用階段,可分為兩種主要類型:
指法院在立案後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程式或條件,從而拒絕審理。主要特征包括:
指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判決不支持其主張。主要特征包括:
對比項 | 駁回起訴 | 駁回訴訟請求 |
---|---|---|
處理階段 | 立案後初步審查階段 | 案件實體審理結束後 |
法律依據 | 程式法(如管轄、主體資格) | 實體法(如證據、法律關系) |
文書形式 | 裁定 | 判決 |
後續救濟 | 可重新起訴 | 需上訴或再審 |
總結來看,“駁回訴訟”需結合程式與實體層面分析,其處理結果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法院裁判文書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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