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ismissal of legal action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驳回诉讼”指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或缺乏充分依据,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裁判决定。其核心含义与英文法律术语“dismissal of action/lawsuit” 或“rejection of lawsuit” 直接对应,强调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正式否决。
程序性驳回 (Procedural Dismissal)
当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如原告不适格、无明确被告、缺乏具体诉讼请求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例如未缴纳诉讼费导致的驳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
实体性驳回 (Substantive Dismissal)
经实体审理后,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典型场景包括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或请求权基础不成立等。
法院作出驳回裁定/判决后,产生终止诉讼程序的效力。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上诉(裁定驳回起诉10日内)或申请再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个月内)寻求救济(《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205条)。
权威参考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修订)
- 《元照英美法词典》"dismissal of action"词条
- 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Dismissal
- UK Ministry of Justice: Civil Procedure Rules
“驳回诉讼”是法律程序中常见的术语,通常指法院对诉讼请求或起诉进行拒绝或终止的处理。根据具体情形和适用阶段,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指法院在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或条件,从而拒绝审理。主要特征包括:
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判决不支持其主张。主要特征包括:
对比项 | 驳回起诉 | 驳回诉讼请求 |
---|---|---|
处理阶段 | 立案后初步审查阶段 | 案件实体审理结束后 |
法律依据 | 程序法(如管辖、主体资格) | 实体法(如证据、法律关系) |
文书形式 | 裁定 | 判决 |
后续救济 | 可重新起诉 | 需上诉或再审 |
总结来看,“驳回诉讼”需结合程序与实体层面分析,其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可参考法院裁判文书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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