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enancy at sufferance
acquiesce; acquiescence; connivance; connive; sufferance
【經】 implicit consent
hire; lease; leasehold; rent; tenancy
【經】 leases; rental; tenancy; tenantry
默許租賃(tacit lease)是民法領域中基于當事人行為推定成立的租賃關系,指在出租人未明确拒絕且承租人持續使用标的物的情況下,法律推定雙方存在租賃合意。該概念源自羅馬法"qui tacet consentire videtur"原則(沉默視為同意),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被《民法典》第734條吸收,規定租賃期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且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合同轉為不定期租賃。
該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件:(1)租賃期限屆滿的事實狀态;(2)承租人持續占有使用租賃物的客觀行為;(3)出租人知曉占用事實但未作反對的意思表示。美國法律研究院《財産法重述》第14.2條将其界定為"periodic tenancy by holding over",強調租賃關系的延續需符合原合同主要條款。
實務中需注意默許租賃與非法占有的本質區别,前者以出租人"可預見的容忍"為前提,後者則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字第345號判決明确指出,出租人收取續期租金或實施維修等管理行為,均可構成默許的實質性證據。
參考來源:
“默許租賃”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可以從詞義分解和租賃行為特征進行解釋,具體分析如下:
默許
指當事人未通過明示方式(如書面合同、口頭聲明)表達同意,但通過行為或沉默暗示允許某種行為的存在。例如:房東未明确續籤合同但繼續接受租金,視為默許租賃關系延續。
租賃
根據,租賃是出租人将資産使用權讓與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為,需滿足三個條件:
非正式續租
租賃合同到期後,若雙方未重新籤約,但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且出租人未反對,可能構成“默許租賃”。此時租賃關系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如按月續租),雙方仍受原合同主要條款約束。
默認條款生效
若合同中未明确某些細節(如維修責任),但雙方長期按某一模式履行(如出租人主動維修),可能被視為默許該條款的效力。
風險提示
默許租賃可能導緻權責模糊。例如:
注:具體法律後果需結合地區法規及個案證據判斷,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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