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tenancy at sufferance
acquiesce; acquiescence; connivance; connive; sufferance
【经】 implicit consent
hire; lease; leasehold; rent; tenancy
【经】 leases; rental; tenancy; tenantry
默许租赁(tacit lease)是民法领域中基于当事人行为推定成立的租赁关系,指在出租人未明确拒绝且承租人持续使用标的物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双方存在租赁合意。该概念源自罗马法"qui tacet consentire videtur"原则(沉默视为同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被《民法典》第734条吸收,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
该制度包含三个核心要件:(1)租赁期限届满的事实状态;(2)承租人持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客观行为;(3)出租人知晓占用事实但未作反对的意思表示。美国法律研究院《财产法重述》第14.2条将其界定为"periodic tenancy by holding over",强调租赁关系的延续需符合原合同主要条款。
实务中需注意默许租赁与非法占有的本质区别,前者以出租人"可预见的容忍"为前提,后者则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终字第345号判决明确指出,出租人收取续期租金或实施维修等管理行为,均可构成默许的实质性证据。
参考来源:
“默许租赁”并非标准法律术语,但可以从词义分解和租赁行为特征进行解释,具体分析如下:
默许
指当事人未通过明示方式(如书面合同、口头声明)表达同意,但通过行为或沉默暗示允许某种行为的存在。例如:房东未明确续签合同但继续接受租金,视为默许租赁关系延续。
租赁
根据,租赁是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需满足三个条件:
非正式续租
租赁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未重新签约,但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且出租人未反对,可能构成“默许租赁”。此时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如按月续租),双方仍受原合同主要条款约束。
默认条款生效
若合同中未明确某些细节(如维修责任),但双方长期按某一模式履行(如出租人主动维修),可能被视为默许该条款的效力。
风险提示
默许租赁可能导致权责模糊。例如:
注:具体法律后果需结合地区法规及个案证据判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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