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cienter
“明知”作為漢語法律術語和常用詞彙,其漢英對應解釋可從三個維度進行解析:
一、動詞性解釋 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被定義為“明确知道”,對應英文翻譯為“knowfully”或“be consciously aware of”。該詞強調認知主體對事實的清晰把握,如“明知故犯”譯為“commit an offense with full knowledge of the consequences”。
二、法律語境釋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該術語具有特殊法律含義,指“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産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将其英譯為“willful misconduct”或“intentional violation”,常見于刑事案例中的主觀要件認定。
三、哲學認知層面 北京大學哲學系《中國倫理學大辭典》将其納入道德認知範疇,解釋為“通過理性判斷形成的确定性認知”,對應英文表述“deliberate knowledge”。該層面強調認知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區别于偶然知曉或無意識認知狀态。
“明知”是一個漢語詞語,在不同語境下有豐富的内涵,以下從語義、用法及法律層面進行綜合解釋:
字面含義
“明知”由“明”(清楚)和“知”(知曉)構成,字面指“清楚、明确地知道”。例如《商君書·定分》中“欲使天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即強調對法令的透徹理解。
通假義
在古漢語中,“知”通“智”,此時“明知”可理解為“明智”。例如和7提到“知,通‘智’”,表示智慧、明智的判斷。
明知故犯
現代漢語中,“明知”多指“明明知道某事不可為而為之”,帶有主觀故意性。如和6所述,常用于批評或諷刺不負責任的行為,如《紅樓夢》中“明知不是他偷的,可憐他害怕都承認了”。
使用場景
在刑法中,“明知”是認定故意犯罪的關鍵要素:
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明知”指行為人明确預見自身行為将導緻危害結果,仍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如和8所述)。
法律英語對照
英文法律文件常以“knowingly”對應,如“knowingly providing false information”(故意提供虛假信息)。
“明知”兼具“明确知曉”與“主觀故意”雙重含義,其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日常使用中多含貶義,法律層面則直接影響罪責判定。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則,可參考《刑法》第十四條原文或專業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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