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約因英文解釋翻譯、明示約因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xpress consideration
分詞翻譯:
明示的英語翻譯:
【法】 clear declaration; clear expression
約的英語翻譯: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經】 about
因的英語翻譯:
because of; cause; follow; on the basis of
專業解析
明示約因 (Míngshì Yuēyīn)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下的解釋
“明示約因”是一個法律術語,尤其在合同法領域具有重要意義。它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明确、直接地陳述或表達的“約因”(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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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義與法律内涵:
- 明示 (Míngshì): 指公開、清楚地表達出來,而非暗示或默示。在合同中,這意味着相關條款或條件是通過書面文字或口頭聲明等方式被明确無誤地表述出來。
- 約因 (Yuēyīn / Consideration): 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個核心概念。它指合同一方為了換取對方的承諾或履行而提供的、具有法律價值的東西。這可以是金錢、貨物、服務、某種權利(如知識産權許可)的放棄,甚至是某種不作為(如不競争的承諾)。約因是合同具有強制執行力的關鍵要素之一,它體現了合同的“交易性”本質——即“我給你這個,是為了你答應給我那個”。
- 明示約因: 因此,“明示約因”特指合同中被當事人清晰、明确地表述出來的對價或交換條件。例如,在書面合同中明确寫明“買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以購買賣方的設備”,這裡的“支付人民币10,000元”就是買方履行的明示約因;“交付設備”則是賣方履行的明示約因。它區别于“默示約因”(Implied Consideration),後者是指雖然合同條款沒有直接寫明,但根據交易的性質、當事人的行為或法律規定可以推斷存在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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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特征與重要性:
- 明确性: 這是最核心的特征。明示約因必須清晰可見,通常體現在合同的書面條款或明确的口頭協議中,避免産生歧義。
- 法律效力基礎: 在英美法系下,有效的合同通常需要具備“要約、承諾、約因”三要素。明示約因作為約因的一種表現形式,是證明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可強制執行性的關鍵證據之一。它清晰地展示了當事人之間存在“交易磋商”(Bargain)的過程。
- 确定性: 明示約因有助于确定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範圍,為合同的履行和争議解決提供明确的依據。
- 證據價值: 當合同條款被明确寫出時,明示約因具有更強的證據效力,在發生糾紛時更容易被法院認定和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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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與實踐:
- 明示約因的存在使得合同的交易本質更加透明,減少了因對價不明确而産生的争議。
- 它是法官或仲裁員在審理合同糾紛時,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以及各方義務内容的重要依據。
- 在起草合同時,清晰、準确地表述約因條款(即明示約因)是至關重要的,這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權威參考來源: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該詞典是英美法系最具權威性的法律詞典之一,其對“Consideration”和“Express Term”的定義和解釋是理解“明示約因”的基礎。其定義強調約因是“為換取承諾而付出的有價值之物”,而明示條款是“合同中明确陳述的條款”。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現行版本)
- 《合同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由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編纂,雖然不是法律本身,但對美國合同法有巨大影響力。其第71條等詳細闡述了約因的定義和要求,強調了約因需要是“交易磋商”的結果,而明示條款是合同解釋的核心。 (來源: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權威法律教材與專著: 如E. Allan Farnsworth的《Contracts》等經典合同法教科書,都會深入探讨約因理論,包括明示約因與默示約因的區别及其法律效果。 (來源:Farnsworth, E. Allan. Contracts. 現行版)
- 《元照英美法詞典》:該詞典是中文世界理解英美法術語的重要工具,其對“約因”(Consideration)的解釋符合英美法的原意,并常将“明示”作為修飾語用于描述合同條款或條件。 (來源:薛波 主編. 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 《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提供對“consideration”的簡明定義,強調其作為合同要素的地位,并區分明示和默示條款。 (來源: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現行版)
網絡擴展解釋
“明示約因”是合同法中的複合概念,需從“明示”和“約因”兩部分分别解釋,再結合其法律意義綜合分析:
一、明示的含義
“明示”指通過明确的語言或行為直接表達意圖,與“默示”相對。例如在合同中,雙方以書面條款明确約定權利義務,即為明示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 直接性:無需推測,如《左傳》記載“明示百官”即公開宣告;
- 确定性:表達内容無歧義,如《聊齋志異》中“還祈明示”強調清晰說明。
二、約因的法律内涵
約因(Consideration/Cause)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主要分為兩大法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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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
- 定義為“允諾的交換對價”,需滿足“獲益-受損”或“交易互惠”原則。例如買方支付貨款(受損)換取貨物(獲益)。
- 具有三項規則:必須充分但無須等價、須由受諾人發出、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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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如法國):
- 指締約的直接目的,如賣方交貨為獲取金錢,買方付款為取得貨物。
三、明示約因的實踐意義
指在合同中明确記載雙方權利義務的交換關系,例如:
- 買賣合同中寫明“甲方向乙方支付100萬元,乙方交付某設備”;
- 服務合同約定“A公司提供咨詢,B公司支付服務費”。
這種明示條款的作用包括:
- 降低争議風險:明确交易對價,避免履約糾紛;
- 強化法律效力:符合“約因必須合法且相對”的要求;
- 體現意思自治:反映雙方真實交易意圖,符合契約自由原則。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概念 |
明示約因 |
默示約因 |
表現形式 |
書面/口頭明确約定 |
通過行為或慣例推定 |
法律确定性 |
高(可直接舉證) |
低(需額外證明) |
適用場景 |
正式合同、複雜交易 |
簡單交易、長期合作關系中 |
注: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如中國)未嚴格采用約因制度,但《民法典》第464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要件”與之有功能相似性。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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