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職"是漢語中描述解除公職人員職務的正式法律術語,對應英文"removal from office"。該概念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律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免職屬于公務員職務變動範疇,特指通過法定程式解除現任職務的行政行為。其法律效力表現為終止被免職者原有的職權與責任關系。
適用情形
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列舉了六類典型免職事由,包括年度考核不稱職、工作失職造成重大損失、違反廉政紀律等。區别于撤職處分,免職本身不屬于紀律懲戒措施。
程式規範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免職決定須由任免機關依幹部管理權限作出,且需履行書面通知、檔案記錄等法定程式。
漢英釋義差異
《漢英法律詞典》特别指出,中文"免職"強調職務關系的終止,而英文"removal"在普通法系中可能包含懲戒性質,該語義差異在國際法律文書中需注意辨析。
免職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根據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以下是綜合解釋:
免職的核心含義是解除公職人員現有職務,屬于組織管理措施,通常不直接等同于懲罰。它可能因正常職務調動(如輪崗、退休)或因個人不適任現職而啟動,需區别于“撤職”(後者具有明确處分性質)。
主要依據《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職務任免規定)和《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第八條(對不適宜現職幹部的處理)。需注意,免職後可能伴隨職務限制,如1年内不得任領導職務、2年内不得晉升。
免職是公職人員職務調整的常見手段,需結合具體背景判斷其性質。若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公務員法》或相關組織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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