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职"是汉语中描述解除公职人员职务的正式法律术语,对应英文"removal from office"。该概念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律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免职属于公务员职务变动范畴,特指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现任职务的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表现为终止被免职者原有的职权与责任关系。
适用情形
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六类典型免职事由,包括年度考核不称职、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违反廉政纪律等。区别于撤职处分,免职本身不属于纪律惩戒措施。
程序规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免职决定须由任免机关依干部管理权限作出,且需履行书面通知、档案记录等法定程序。
汉英释义差异
《汉英法律词典》特别指出,中文"免职"强调职务关系的终止,而英文"removal"在普通法系中可能包含惩戒性质,该语义差异在国际法律文书中需注意辨析。
免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以下是综合解释:
免职的核心含义是解除公职人员现有职务,属于组织管理措施,通常不直接等同于惩罚。它可能因正常职务调动(如轮岗、退休)或因个人不适任现职而启动,需区别于“撤职”(后者具有明确处分性质)。
主要依据《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职务任免规定)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对不适宜现职干部的处理)。需注意,免职后可能伴随职务限制,如1年内不得任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晋升。
免职是公职人员职务调整的常见手段,需结合具体背景判断其性质。若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公务员法》或相关组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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