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feiture proceeding
confiscate; expropriate; seizure; sequestrate
【經】 confisacte; expropriation; forfeiture; seize; seizure
formalities; procedure
【醫】 procedu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沒收手續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違法行為人非法所得或違法工具所有權時遵循的法定程式。該程式包含三個核心環節:
立案調查階段 行政機關需收集足以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鍊,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形成完整的證據閉環(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
決定告知程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應在作出沒收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拟沒收財物清單、法律依據及陳述申辯權。對于價值超過5萬元的財物,必須組織聽證會(依據國務院令第730號)。
執行與備案 經負責人批準後制作《沒收財物決定書》,通過財政部門設立的專用賬戶上繳國庫。執行過程需全程錄像,并在政務平台公示決定文書(財政部令第102號第五章)。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confiscation procedure",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中被定義為"compulsory depriv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through statutory process"(UNCITRAL Model Law Article 3.2)。
關于“沒收手續”的法律含義及程式,需結合不同法律場景具體分析,主要分為刑事訴訟特别程式和行政處罰程式兩類:
申請提出
由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的市級檢察院向對應的中級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需列明財産種類、數量、位置及查封情況,并附相關證據(如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等重大犯罪案件)。
法院審查受理
法院在7日内審查申請材料,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需在15日内發布公告,公告期為6個月,通知嫌疑人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參與訴訟。
利害關系人參與
近親屬或其他主張財産所有權的人可在公告期内申請參加訴訟,并可委托代理人。未參與的不影響審理,但後續可提出異議。
審理與裁定
公告期滿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根據證據情況裁定沒收財産或駁回申請。若審理期間嫌疑人歸案,則終止程式并轉為普通刑事訴訟。
財物分類處理
公告與認領
需退還原主或當事人的財物,應通知其在6個月内認領。逾期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上繳國庫。
指國家強制将財産收歸公有,具體包括:
建議通過司法案例或具體法規條文進一步了解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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