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by deed
must; need; want; will
contract; deed; receipt
【經】 contract by deed; deed of covenant
form; format; modality; shape
【法】 form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在英美法系中,"必須使用契據形式的契約"(Contracts that must be executed as a deed)指特定類型的法律協議因其性質或法律規定,必須嚴格遵循契據(deed)的法定形式要求方能生效。這與普通合同(simple contract)僅需要約、承諾和對價即可成立不同。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要求如下:
契據(Deed)的本質
契據是一種書面法律文書,需滿足嚴格的形式要件(如簽名、見證、交付),即使缺乏對價(consideration)也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效力高于普通合同,常用于創設、轉移或确認重大權益。
"必須使用契據形式"的強制性
特定交易因涉及不動産權益轉移(如土地買賣、抵押)、無償承諾(如贈與)或法定強制要求(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第52條),必須采用契據形式。未滿足形式要件的協議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根據英國《1989年財産法(雜項規定)》第1條,有效契據須滿足:
所有條款必須以清晰書面文本呈現。
文書标題或内容需注明其為契據(如使用"Executed as a Deed"字樣)。
由立契人(grantor)在見證人面前親筆籤署,或授權代表代籤。
至少一名見證人現場見證簽名過程并籤署姓名。
立契人需通過言語或行為表明其受契據約束的意圖(如交予對方或律師保管)。
公式示例(契據生效要件):
$$ text{Valid Deed} = text{Writing} + text{Intent as Deed} + text{Signature} + text{Attestation} + text{Delivery} $$
要素 | 契據(Deed) | 普通合同(Simple Contract) |
---|---|---|
對價要求 | 無需對價即具約束力 | 必須存在有效對價 |
訴訟時效 | 通常為12年(如英國《1980年訴訟時效法》第8條) | 通常為6年 |
撤銷難度 | 更高(需證明欺詐、脅迫等) | 相對較低(如存在重大誤解) |
土地所有權轉讓、長期租賃(超過3年)、地役權設定等(英國《1925年財産法》第52條)。
董事任命、公司章程修改(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44條)。
慈善捐贈、債務免除(如Shah v ShahEWCA Civ 527判例)。
律師授權書(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的設立。
權威參考來源:
“必須使用契據形式的契約”指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協議需以書面契據形式訂立,以滿足法律效力要求。以下是詳細解釋:
對比項 | 契據形式的契約 | 普通合同 |
---|---|---|
形式要求 | 必須書面,需蓋章或見證 | 可口頭或書面 |
法律效力 | 通常無需對價即有效 | 需有對價支持 |
適用範圍 | 不動産、重大財産交易等 | 一般商業或民事協議 |
總結來看,“必須使用契據形式的契約”強調法律對特定協議形式的強制性要求,以确保交易安全性和權利明晰性。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進一步查閱(查字典)或(愛問知識人)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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