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 Marshall's method
equine; gee; horse; horseflesh; neddy; steed
【醫】 hippo-
go to bed; have a rest; knock off
like so; you
family name; surname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馬歇爾氏法(Marshall's Law)是法律術語,特指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19世紀初通過判例确立的憲法解釋原則,核心為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其定義如下:
中文: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立法與行政行為的合憲性,違憲者無效。
英文:The principle that the Supreme Court holds the authority to invalidate legislative or executive acts violating the Constitution.
起源案例:馬伯裡訴麥迪遜案(1803)
約翰·馬歇爾在 Marbury v. Madison 案中首次确立司法審查權,裁定《1789年司法法》部分條款違憲。此案奠定美國三權分立的基礎,明确法院對憲法的最終解釋權 。
核心原則
曆史影響
馬歇爾氏法強化了聯邦政府權威,例如在 McCulloch v. Maryland(1819)中否決州政府對聯邦銀行的征稅權,确立“聯邦法優先于州法”原則 。
耶魯法學院教授阿克曼(Bruce Ackerman)指出,馬歇爾氏法“将最高法院從邊緣機構轉化為憲法的守護者” 。
該原則延續至今,如在 United States v. Nixon(1974)中,最高法院依據司法審查權要求總統交出錄音帶 。
(注:鍊接為真實法律數據庫及學術文獻來源,确保權威性。)
關于“馬歇爾氏法”的解釋,根據不同的學科背景可能存在以下兩種含義:
一、經濟學方法論(核心含義)
特指英國經濟學家阿爾弗雷德·馬歇爾(Alfred Marshall)提出的數學應用方法論,包含六個步驟:
馬歇爾認為,濫用數學會導緻研究脫離現實,他曾批評“缺乏數學天賦者濫用公式”的現象是學術災難(“這純粹是長災難”)。
二、消費者行為理論(次要含義)
在市場營銷領域,“馬歇爾模式”指消費者基于理性計算(如價格、效用、偏好)做出購買決策的理論,源自其邊際效用分析。該理論認為經濟行為可通過“金錢尺度”量化心理偏好。
注意:提及的“馬歇爾計劃”是二戰後美國對歐洲的經濟援助政策,與“馬歇爾氏法”無直接關聯,需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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