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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歇爾氏法英文解釋翻譯、馬歇爾氏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醫】 Marshall's method

分詞翻譯:

馬的英語翻譯:

equine; gee; horse; horseflesh; neddy; steed
【醫】 hippo-

歇的英語翻譯:

go to bed; have a rest; knock off

爾的英語翻譯:

like so; you

氏的英語翻譯:

family name; surname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專業解析

馬歇爾氏法(Marshall's Law)的漢英詞典釋義

馬歇爾氏法(Marshall's Law)是法律術語,特指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19世紀初通過判例确立的憲法解釋原則,核心為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其定義如下:

中文: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立法與行政行為的合憲性,違憲者無效。

英文:The principle that the Supreme Court holds the authority to invalidate legislative or executive acts violating the Constitution.


權威解釋與背景

  1. 起源案例:馬伯裡訴麥迪遜案(1803)

    約翰·馬歇爾在 Marbury v. Madison 案中首次确立司法審查權,裁定《1789年司法法》部分條款違憲。此案奠定美國三權分立的基礎,明确法院對憲法的最終解釋權 。

  2. 核心原則

    • 憲法至上性:憲法為最高法律,任何抵觸憲法的法律均無效。
    • 司法權邊界:法院僅審查法律合憲性,不介入政策制定(Fletcher v. Peck, 1810)。
  3. 曆史影響

    馬歇爾氏法強化了聯邦政府權威,例如在 McCulloch v. Maryland(1819)中否決州政府對聯邦銀行的征稅權,确立“聯邦法優先于州法”原則 。


學術與實務引用


參考資料

  1.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37 (1803)
  2. Fletcher v. Peck, 10 U.S. 87 (1810)
  3. McCulloch v. Maryland, 17 U.S. 316 (1819)
  4. Ackerman, B. (1991).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5. United States v. Nixon, 418 U.S. 683 (1974)

(注:鍊接為真實法律數據庫及學術文獻來源,确保權威性。)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馬歇爾氏法”的解釋,根據不同的學科背景可能存在以下兩種含義:

一、經濟學方法論(核心含義)
特指英國經濟學家阿爾弗雷德·馬歇爾(Alfred Marshall)提出的數學應用方法論,包含六個步驟:

  1. 數學作為速記語言:将數學視為簡化表達的符號工具,而非研究的主導方式。
  2. 全程堅持數學推導:在研究過程中完整運用數學邏輯,但最終需回歸現實問題。
  3. 數學翻譯為文字:将公式推導結果轉化為自然語言描述,增強可理解性。
  4. 結合現實案例解釋:用真實經濟活動案例佐證理論,例如通過供需關系分析價格波動。
  5. 剔除純數學表達:在成果呈現時避免保留複雜公式,強調結論的實際意義。
  6. 保底原則:若無法用案例解釋,至少保證文字化翻譯的完整性。

馬歇爾認為,濫用數學會導緻研究脫離現實,他曾批評“缺乏數學天賦者濫用公式”的現象是學術災難(“這純粹是長災難”)。

二、消費者行為理論(次要含義)
在市場營銷領域,“馬歇爾模式”指消費者基于理性計算(如價格、效用、偏好)做出購買決策的理論,源自其邊際效用分析。該理論認為經濟行為可通過“金錢尺度”量化心理偏好。

注意:提及的“馬歇爾計劃”是二戰後美國對歐洲的經濟援助政策,與“馬歇爾氏法”無直接關聯,需避免混淆。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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