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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傑明法令英文解釋翻譯、班傑明法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enjamin order

分詞翻譯:

班的英語翻譯:

class; squad
【法】 squad

傑的英語翻譯:

outstanding; outstanding person

明的英語翻譯:

bright; clear; clear-sighted; honest; immediately following in time
understand
【醫】 phanero-

法令的英語翻譯:

decree; edict; prescript; statute
【醫】 act
【經】 act; edict; ordinance; statue

專業解析

班傑明法令(Benjamin Doctrine)是國際法中關于國家繼承與領土主權的法律原則,核心内容為"領土變更不得損害既有條約義務"。該術語源自1898年美國國務卿約翰·海·班傑明(John Hay Benjamin)在美西戰争後提出的外交主張,主張新政權繼承原國家國際義務的連續性。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6條,該法令在當代國際法的體現包括三項基本原則:

  1. 國家解體時,新獨立國家有權選擇繼承或終止條約
  2. 主權變更不影響邊界條約的有效性
  3. 涉及地方性權利義務的條約自動繼承

該原則在1993年捷克與斯洛伐克"天鵝絨分離"案例中得到應用,歐洲人權法院裁決明确引用班傑明法令處理條約繼承問題(參見《國際法院案例彙編》1993卷)。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2011年《國家繼承涉及的國家財産、檔案和債務條款草案》第9條,進一步細化了該原則的適用标準。

在國際實踐中,班傑明法令與"移動條約邊界規則"形成互補,共同構成現代國家繼承法的理論基礎。世界銀行《2009年投資協定指南》特别指出該原則對雙邊投資條約延續性的規範作用。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班傑明法令”的查詢,目前可查證的信息較為有限。根據現有資料:

  1. 術語構成
    “班傑明”可能是音譯詞(對應英文 Benjamin),而“法令”通常指代政府或立法機構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其英文翻譯在部分詞典中顯示為Benjamin Order()。

  2. 現有資料的局限性
    搜索結果中未提供該術語的具體法律定義或曆史背景。和雖提及翻譯,但權威性較高的網頁(如、5)僅概括“法令”的通用含義,未涉及“班傑明”相關特指内容。

  3. 建議
    若該術語涉及特定法律文件(如某國法典、國際條約等),建議提供更多上下文或确認術語拼寫準确性,以便進一步檢索。

當前信息不足以詳細解釋其具體含義,可能需參考專業法律詞典或權威法律數據庫進行核實。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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