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ankrupt estate
bankrupt; insolvent
【經】 bankrupt; brokee; insolvent
【經】 total assets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破産者的全部資産"指經法院宣告破産的自然人或法人名下的所有可清算財産集合,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界定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三十條,破産財産包括破産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全部財産,以及破産程式終結前取得的財産。美國《聯邦破産法典》第541條同樣将破産財産定義為"債務人于破産程式啟動時擁有的所有法定或衡平利益"。
資産構成要素 涵蓋有形資産(不動産、設備存貨)與無形資産(知識産權、應收賬款),但需排除法律規定的豁免財産。英國《1986年破産法》第283條明确将破産人基本生活物品排除在清算範圍之外。
處置程式規範 資産處置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分配方案,國際通行規則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第三章,強調優先清償順序和比例原則。
權威法律詞典釋義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第1047頁"bankrupt's estate"詞條,該定義與《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estate in bankruptcy"條款形成術語對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及相關法律解釋,"破産者的全部資産"(即破産財産)是指債務人被宣告破産後,依法可用于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産。其核心要點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時間範圍 破産財産包含兩個時間段的資産:
二、構成範圍(按資産類型)
三、例外情形 擔保財産雖納入破産財産範圍,但擔保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例如價值100萬元的抵押房産,若擔保債務為80萬元,則剩餘20萬元納入破産財産。
四、法律依據 《企業破産法》第30條明确規定,債務人財産包括破産受理時既有財産及程式終結前新得財産,宣告破産後即轉化為破産財産。
注:具體個案需結合法院裁定,建議通過等來源獲取完整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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