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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者的全部資産英文解釋翻譯、破産者的全部資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ankrupt estate

分詞翻譯:

破産者的英語翻譯:

bankrupt; insolvent
【經】 bankrupt; brokee; insolvent

全部資産的英語翻譯:

【經】 total asset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破産者的全部資産"指經法院宣告破産的自然人或法人名下的所有可清算財産集合,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法律界定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三十條,破産財産包括破産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全部財産,以及破産程式終結前取得的財産。美國《聯邦破産法典》第541條同樣将破産財産定義為"債務人于破産程式啟動時擁有的所有法定或衡平利益"。

  2. 資産構成要素 涵蓋有形資産(不動産、設備存貨)與無形資産(知識産權、應收賬款),但需排除法律規定的豁免財産。英國《1986年破産法》第283條明确将破産人基本生活物品排除在清算範圍之外。

  3. 處置程式規範 資産處置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分配方案,國際通行規則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第三章,強調優先清償順序和比例原則。

權威法律詞典釋義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第1047頁"bankrupt's estate"詞條,該定義與《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estate in bankruptcy"條款形成術語對應。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及相關法律解釋,"破産者的全部資産"(即破産財産)是指債務人被宣告破産後,依法可用于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産。其核心要點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時間範圍 破産財産包含兩個時間段的資産:

  1. 破産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已有的全部財産;
  2. 破産程式開始後至終結前新取得的財産。例如某企業在破産期間通過追回欠款獲得的資金,也屬于破産財産。

二、構成範圍(按資産類型)

  1. 有形資産:廠房、設備、存貨等實物資産;
  2. 無形資産:商标權、專利權、土地使用權等;
  3. 貨币資産: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
  4. 投資權益:持有的股權、債券等投資收益權;
  5. 特殊財産:超過擔保債務額的擔保物剩餘價值。

三、例外情形 擔保財産雖納入破産財産範圍,但擔保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例如價值100萬元的抵押房産,若擔保債務為80萬元,則剩餘20萬元納入破産財産。

四、法律依據 《企業破産法》第30條明确規定,債務人財産包括破産受理時既有財産及程式終結前新得財産,宣告破産後即轉化為破産財産。

注:具體個案需結合法院裁定,建議通過等來源獲取完整法律條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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