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回權英文解釋翻譯、買回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redemption
分詞翻譯:
買的英語翻譯:
buy; purchase
【經】 purchase
回的英語翻譯:
answer; circle; return; turn round
【醫】 circumvolutio; convolution; gyre; gyri; gyrus; re-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與商業語境中,"買回權"(Buyback Right)指特定條件下,原財産出售方享有的重新購回已出售財産的法律權利或合同約定權利。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釋如下:
一、法律定義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買回權指賣方在合同中保留的、在未來特定時間或滿足條件時以約定價格重新購回标的物的權利(Repurchase Right)。該權利需在初始買賣合同中明确約定,常見于不動産、知識産權或股權交易。
二、商業應用場景
- 不動産交易
土地或房産賣方在資金周轉困難時出售資産,同時約定未來可回購(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的"保留所有權買賣"衍生形式)。
- 股權投資
風險投資協議中,初創公司創始人常約定當企業達到業績目标時,有權回購投資方持有的股權(參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24條)。
- 破産重組
企業破産清算時,原股東可能通過買回權協議優先購回核心資産(《企業破産法》第75條賦予重整計劃相關權利設計空間)。
三、金融術語對照
在證券領域,買回權對應"Call Option"(看漲期權),但存在本質區别:
- 買回權:基于合同約定的非标準化權利,行使條件需雙方協商
- 看漲期權:标準化金融衍生品,可在公開市場交易(《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權威來源索引
-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發改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 《Black's Law Dictionary》(11th ed., Thomson Reuters)
網絡擴展解釋
買回權是民法中的一項特殊權利,指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保留未來以返還價金及相關費用為條件,重新取得已出售标的物所有權的權利。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法律性質
- 形成權屬性:買回權屬于形成權,僅需出賣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無需買受人同意。
- 附條件合同:通常以出賣人行使買回意思表示為停止條件,觸發再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行使條件與方式
- 動産與不動産區分:行使條件因标的物類型不同而異,例如不動産需登記公示以對抗第三人。
- 主體範圍:除出賣人外,其繼承人、受讓人或債權人(通過代位權)均可行使。
三、主要效力
- 對原買賣雙方:
- 出賣人需返還原價金、契約費用及法定附加費用(如《法國民法典》第1673條規定的償還款項)。
- 買受人須返還标的物及所有權,若無法返還則需賠償。
- 對第三人:是否具有對抗效力取決于是否完成登記(如不動産需登記備案)。
四、功能與曆史淵源
- 融資擔保功能:起源于古希臘,現代德國、日本等将其作為不動産讓與擔保工具,兼具資金融通和物之贖回雙重作用。
- 法律淵源:明文規定于《德國民法典》第456條、《日本民法典》第579條、《法國民法典》第1659條等。
五、與其他權利的區别
- 與優先購買權:買回權基于原買賣合同約定,而優先購買權通常源于法定或特定法律關系(如共有關系)。
買回權通過合同約定賦予出賣人“贖回”标的物的權利,兼具擔保與融資功能,其行使需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效力範圍受标的物類型及登記制度影響。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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