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dministered price; monopolistic price; monopoly price
壟斷價格(Monopoly Price)是指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通過限制競争,獨立設定高于或低于正常競争水平的價格體系。根據經濟學理論,其核心特征體現在市場控制力與價格操縱性兩方面。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對應英文"monopoly price",在《牛津商業與管理詞典》中被定義為:"A price set by a monopolist that exceeds the competitive equilibrium price, typically resulting in reduced output and higher profits"(壟斷者設定的超過競争均衡水平的價格,通常導緻産量減少和利潤增加)。這一定義強調市場結構的非競争性本質。
具體構成包含兩種形态:
中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明确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這種定價行為會扭曲資源配置效率,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4年度報告數據顯示,約68%的反壟斷案件涉及價格操縱問題。
國際貨币基金組織(IMF)研究指出,壟斷價格的形成需滿足三個必要條件:市場進入壁壘、缺乏替代品、企業定價自主權。這種價格機制會導緻社會福利淨損失(Deadweight Loss),其計算公式可表示為: $$ DWL = frac{1}{2}(P_m - P_c)(Q_c - Q_m) $$ 其中$P_m$為壟斷價格,$P_c$為競争價格,$Q_c$和$Q_m$分别代表兩種市場結構下的均衡産量。
壟斷價格是指壟斷組織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為獲取高額利潤而人為制定的市場價格。它不受市場競争機制的直接調節,但依然受價值規律制約。以下從定義、形式、特征及影響等方面進行詳細說明:
壟斷價格是壟斷組織在銷售商品或購買生産資料時,利用其壟斷地位制定的特殊價格。其本質是通過操縱價格實現超額利潤,包括壟斷高價(銷售商品時設定高于市場均衡水平的價格)和壟斷低價(購買原材料時壓低價格)兩種形式。
盡管壟斷價格看似由企業自主制定,但其并非完全脫離價值:
典型壟斷組織包括卡特爾(價格聯盟)、辛迪加(供銷聯合)、托拉斯(生産合并)和康采恩(跨行業集團)等。
價格壟斷屬于違法行為,包括串通定價、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制限價等。我國《反壟斷法》明确禁止此類行為。
壟斷價格是壟斷資本實現超額利潤的核心工具,其存在以市場支配地位為基礎,但需注意其與價值規律的内在聯繫及法律規制。如需更完整的學術定義或案例,可參考MBA智庫百科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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