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dministered price; monopolistic price; monopoly price
垄断价格(Monopoly Price)是指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限制竞争,独立设定高于或低于正常竞争水平的价格体系。根据经济学理论,其核心特征体现在市场控制力与价格操纵性两方面。
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该术语对应英文"monopoly price",在《牛津商业与管理词典》中被定义为:"A price set by a monopolist that exceeds the competitive equilibrium price, typically resulting in reduced output and higher profits"(垄断者设定的超过竞争均衡水平的价格,通常导致产量减少和利润增加)。这一定义强调市场结构的非竞争性本质。
具体构成包含两种形态:
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这种定价行为会扭曲资源配置效率,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度报告数据显示,约68%的反垄断案件涉及价格操纵问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研究指出,垄断价格的形成需满足三个必要条件:市场进入壁垒、缺乏替代品、企业定价自主权。这种价格机制会导致社会福利净损失(Deadweight Loss),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 DWL = frac{1}{2}(P_m - P_c)(Q_c - Q_m) $$ 其中$P_m$为垄断价格,$P_c$为竞争价格,$Q_c$和$Q_m$分别代表两种市场结构下的均衡产量。
垄断价格是指垄断组织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为获取高额利润而人为制定的市场价格。它不受市场竞争机制的直接调节,但依然受价值规律制约。以下从定义、形式、特征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垄断价格是垄断组织在销售商品或购买生产资料时,利用其垄断地位制定的特殊价格。其本质是通过操纵价格实现超额利润,包括垄断高价(销售商品时设定高于市场均衡水平的价格)和垄断低价(购买原材料时压低价格)两种形式。
尽管垄断价格看似由企业自主制定,但其并非完全脱离价值:
典型垄断组织包括卡特尔(价格联盟)、辛迪加(供销联合)、托拉斯(生产合并)和康采恩(跨行业集团)等。
价格垄断属于违法行为,包括串通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限价等。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此类行为。
垄断价格是垄断资本实现超额利润的核心工具,其存在以市场支配地位为基础,但需注意其与价值规律的内在联系及法律规制。如需更完整的学术定义或案例,可参考MBA智库百科等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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